深圳去年行政首长应诉率比增67%
深圳去年行政首长应诉率比增67%
“民告官”案件以后将由盐田法院统一受理
来源:南方日报
CFP供图
南方日报讯 (记者/戴晓晓 实习生/穆玉洁 通讯员/梁冰)为了加强执法公信力,“民告官”案件诉讼审理有了新的改革举措。“6月30日起,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区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这是记者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所了解到的情况。
该项改革意味着,今后市民提起的“民告官”行政诉讼,只要是属于集中管辖调整范围的行政案件,就必须前往盐田法院办理。之前已立案但尚未审结的,继续审理;当事人已提交起诉材料或申请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
此外,公告还声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非诉案件审查,统一由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但行政非诉案件审查后的执行工作,仍依法由申请人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
集中管辖后,部分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相关单位表示,在改革实施过程中,两级法院将切实加强便民服务工作,探索开展巡回审判工作,长远目标争取在市中心区设立工作场所,尽力减少因集中管辖给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负担。
行政机关败诉率同比增163%
6月30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发布了《2014年深圳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报告》和2013年至2014年行政诉讼十大案例。
2014年,深圳全市法院行政案件收结案数大幅增长,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9167宗,审结8592宗,同比分别增长138.7%和132%,均创历史新高。
在2014年深圳全市法院生效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直接判行政机关败诉450宗,同比增长163.2%。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占全年2740宗生效行政诉讼案件的16.4%,较2013年8.5%的比率大幅上扬。行政机关败诉率连续三年呈增长趋势。
从具体败诉原因来看,行政机关因程序违法败诉249宗,因行政不作为败诉76宗,因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败诉125宗。
白皮书指出,可以看出,深圳行政机关因主动直接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而被诉或败诉的情形较少,多是因错误认定事实、不完整履行职责、处理结果不当和程序违法等导致败诉。这说明行政机关日常行政行为合法水平需继续提高,个别行政管理领域面临社会发展挑战,应切实通过诉讼反馈,改进管理和服务应变措施。
市场监管等五部门常当被告
从行政案件数量分布来看,深圳全市各行政机关之间案件分布不均衡的情况依然存在。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国土(含土地监察)、公安、住房建设等五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81.1%。尤其是市场监管部门,共有1876宗一审行政案件,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总数的52.9%。
从案件地域分布情况来看,由于深圳市级行政机关大多集中在福田区,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数量远高于其他区法院的情况仍未改变,达2185宗,占全市一审行政案件总数61.6%。
从被诉行政行为类型来看,消费投诉处理、治安管理、工伤认定、产权登记等方面的行政诉讼案件共2330宗,占一审行政案件总数65.7%。其中,因行政机关对消费投诉处理引发的一审行政案件1841宗,占51.9%。
新类型行政案件不断涌现
深圳全市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呈多样化发展,涉诉行政机关的范围更为广泛,被诉行政行为也经常出现涉及政府采购监管、物业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收回福利房决定、开除学籍等行为的新类型案件。
此外,行政相对人“抱团”维权类行政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加大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难度。如金山碧海业主诉房屋规划许可证、地铁9号线房屋征收决定案、水湾村旧村改造拆迁案、桃源村三期业主诉收回经济适用住房决定案等群体性纠纷案件。
此外,大量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教育卫生等直接涉及民生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极易触动当事人情绪,引发社会关注,行政纠纷实质化解的难度明显增大。
四区实现行政首长出庭常态化
2014年,深圳两级法院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有30宗,比2013年的18宗增长了67%。
福田、罗湖、盐田和宝安四个区已确立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实现了行政首长出庭常态化。如罗湖法院2014年开庭审理的涉区属行政机关诉讼案件中,行政首长应当出庭22宗,实际出庭12宗,出庭应诉率为59%。
全市法院通过倡导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既宣传了行政诉讼的重要性,又提高了行政机关的重视程度和应诉水平,是推动依法行政的有效和有力举措。
■案例
1
市民申请文件公开
被指提交信息不全
法院:行政机关变相抬高信息公开申请条件
2012年1月3日,钟某明、钟某东向深圳市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书面公开岗厦河园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此后,市政府办公厅答复称,钟某明等提交的信息不全,请补充后向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咨询。钟某明等人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省政府不予受理。钟某明等诉至深圳中院,请求确认市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深圳中院一审判决撤销市政府上述《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并责令市政府重新作出处理。
深圳中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判决的方式明确了行政机关负有全面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义务。虽然市政府对市民的信息公开申请作了书面答复,但作出答复并不等同于已全面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信息公开职责。
实践中,在行政机关并未主动公开相关行政公文内容或提供查询渠道的情况下,申请人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之时,往往无法知悉记录、保存特定政府信息的行政公文名称、文号等内容。在此背景下,如果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关行政公文的名称、文号等,无疑是在变相抬高信息公开申请的条件。
2
监察大队只发文无行动
法院: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陆某、彭某分别是南山区某小区901、902房主。2011年9月,南山监察大队接到举报,称901存在违法加建行为。经过调查取证,监察大队查明陆某在901房的开放式阳台上违法搭建了钢结构玻璃幕墙。此后,监察大队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011年9月7日12时清理并自行拆除。此后,监察大队还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只不过,陆某一直“不为所动”,监察大队在2013年又发出了《催告书》。
虽然监察大队的通告发出了不少,但并没有实际作用。对此,彭某诉至法庭,认为监察大队只是发出通知书,对后续执行情况不管不问,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区监察大队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执行的职责。不过,依照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强制执行程序并依法强拆。
法庭认为,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监察大队仅仅是催告,没有进一步行动,构成了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予纠正。法院判决,监察大队必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处理。
该案在今年1月被最高法院评选为全国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之一。最高法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以裁判方式,昭示了合法生效的行政决定必须得到执行。拆违虽难,但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借口。
(责任编辑:岑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