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统一生活垃圾处理费,0.59元/立方米

13.09.2017  09:45

  深圳将结束长达十年之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同城不同价局面。12日笔者获悉,深圳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统一我市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式的通知》(深发改[2017]1063号),要求从今年9月起,全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计费,即按排污水量计收0.59元/立方米。

  据了解,深圳从2007年起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标准一直依据2006年深圳市物价局发布的《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和实施方案的通知》,当时确定了原特区内居民用户按定额每月13.5元/户计收;原特区外居民用户按排污水量每立方米0.59元计收;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每立方米0.27元计收。

  今年7月底,深圳市发改委和市水务局联合发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完善自来水价格政策的通知》(深发改[2017]901号),提出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水户可向自来水经营企业申请执行合表价格。这也导致了本可核定户数的原特区内“城中村”自建楼在征收垃圾处理费时只能计征一户,给深圳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带来困难。为实现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同城同价、原特区内外一体化,经深圳市城管局与市发改委、市水务集团沟通研究,就统一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式达成共识,明确规定从今年9月起,深圳市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计费,即按排污水量每立方米0.59元计收,其他事项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深圳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调整将充分体现“污染者付费”“公平负担”的原则,使深圳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用水量、排污水量挂钩,有助于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和环保意识,共建低碳生态文明城市。

   问答

   南方日报:统一计费方式后,对深圳市民有何影响?

  深圳市城管局:这次计费方式的统一对市民总体影响不大,主要影响对象是原特区内的居民用户,原特区外的居民用户和全市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用户均不受影响。

  对原特区内的居民用户而言,以前每月每户居民垃圾处理费固定支出为13.5元,统一计费方式后,每月的垃圾处理费支出与用水量、排污水量挂钩,略有增减。经调查统计,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排污水量密切相关,关联度相对较稳定,与居住人口也呈正相关,换句话说,人口越多,产生的排污水量越多,产生的垃圾量也越多。经测算,若按“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计收,月平均用水量低于25立方米的居民用户比之前要少缴垃圾处理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而月均用水量超过25立方米的居民用户就比之前要多缴生活垃圾处理费,这就更好地体现“公平负担”“多污染多付费”的原则。垃圾处理费与用水量、排污水量挂钩,有利于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共建低碳生态文明城市。

   南方日报:为什么2007年收费政策出台时存在两种计费方式?

  深圳市城管局:存在两种计费方式的对象主要为居民类用户,计费方式分别为:按定额13.5元/户。月计收和按排污水量每立方米0.59元计收。

  2006年3月,我市通过召开听证会形成了“委托供水企业按定额和间接计量相结合方式代收垃圾处理费”的方案。当时,由于原特区外供水企业不核定“中间层”总表后的居民户数,导致无可用的居民户数资料,居民用户动态变化频繁,稽核困难,故按“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计收。(折算系数也是严格按听证会上提交的人均日产垃圾1.2公斤和《深圳市2004年水资源公报》公布的人均用水量计算出来的。)而原特区内按户定额征收条件相对成熟。故按每月13.5元/户的标准定额计收。

   南方日报:为什么全市统一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的计费方式?

  深圳市城管局:经过十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两种征收计费方式的对比,我们发现,按“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计收相比按户定额计收更具优势:一是能有效解决合表用户的垃圾处理费征收问题;二是体现科学、合理、公平原则。按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实际上也是按垃圾产生量收费,只是这个“”是由排污水量的形式体现出来;三是可操作性更强。垃圾处理费与水费、污水处理费共用同一收费平台,更加简便、有效。

编辑: 文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