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被坑需自己担责是什么逻辑?

26.10.2015  12:07

□阅尽

昨天,国家旅游局官网的一则“提示”引发舆论的轩然大波。该提示称,“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

这则短短数百字、仅有3条的“旅游提示”,经过门户网站转发后,引来汹涌的网络吐槽。截至昨晚20时,仅新浪网的跟帖评论就接近8万,其他如搜狐网等,跟帖也逾上万之众。

请听听网友怎么说:

这真是奇葩,我在市场上买到假货被骗了,还得被罚。

以后消费者要小心了,被坑是小事,搞不好还要犯罪了!

不去查处不法旅行社,却要处理不明真相的游客…… 天理何在!”在多元的网络世界,任何话题都可能引起争议,有时观点的对立甚至会很激烈,但像这则“旅游提示”这样引发几乎一边倒的质疑和拍砖声,还真不多见。

平心而论,“提示”似乎也是“好心提醒”,意思不外乎奉劝游客抵制“不合理低价游”,防范“低价”背后的陷阱;并提醒游客不得与旅行社签订虚假合同,否则,不但不能获得赔偿,还需承担法律责任,将受到处理。而且,国家旅游局也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但这样的“善意”,为何引发舆论如此强烈的反弹?有人将其归咎于“标题党”,认为是那句“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的标题太刺眼太伤人。但这标题出自国家旅游局官网,意味着它表达的是旅游部门的本意,并非转发媒体的曲解或误导。

显然,当一个人无端被骗,执法者不重罚骗子,反而各打五十大板,批评受害者:“谁让你不打醒精神呢,活该!”这不仅有失公道,也无论如何不能令人服气。

更何况,旅游收费本身的弹性很大,贪便宜是人之本性,普通游客又如何去判定何种价格是合理还是“不合理”?就算是“虚假合同”,若是旅行社哄骗着游客所签,难道也要游客承担责任?合同法中早有规定,隐瞒真实意图或欺骗他人所签合同是无效的,作为旅游主管部门,难道连这点法律常识都不懂?

这些年来,我国旅游市场的宰客、乱涨价、货不对板、强行购物等乱象有目共睹,可谓千夫所指。作为旅游业的主管部门,不首先大力整饬市场,严惩业界的害群之马,反而要给消费者设篱笆定框框,这不仅是本末倒置,更荒唐无稽。如果真要制订出“处理游客”的规定来,那无疑是对消费者的二次伤害。

对游客的旅游消费心理不成熟、贪便宜等做法不是不可以规劝,但也只能止于“规劝”,若定要制订出个“规定”来惩治,那只能说这是“恶法”!作为旅游主管部门有这样的动议,本身就是站错了立场。这就像顾客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执法者要问责受害的消费者一样不合逻辑。

话说回来,我国旅游门票的价格高和贵,已远超一些发达国家,而且还有不断见涨之势。有人担心,这番整治“不合理低价”,会否又引来一轮门票涨价潮。显然,企图以“游客理性”来倒逼旅游市场的规范,不仅消费者不领情,最终结果可能适得其反。(作者是本报首席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