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标题惹的祸?

27.10.2015  10:56
原标题:都是标题惹的祸?

  10月25日,国家旅游局发布提示,标题是: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一石激起千层浪。人们或对处理游客的做法提出质疑,或认同此举有利于国内旅游市场重建秩序。但争论中有一点颇堪玩味,即他们始终抓着旅游局拟定的这条标题不放,默认标题已经包含提示的全部内容。

  但是,仔细阅读这条提示不难发现,国家旅游局要求游客担责的前提是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并且认定虚假合同的前提是游客明确“经营者有意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而非对所有参加“低价游”的游客“一锅端”。如此看来,都是标题惹的祸。

  “低价游”问题由来已久,旅游局反对游客故意参与虚假合同签订,自有其考虑。2013年实行的《旅游法》,始终将保护游客和旅游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而未对虚假合同关系中游客因主动参与而担责的问题予以明确。那么,现在这一提示在完善专门法的结构上就有其必要性。

  但舆论场中对提示标题的执著,也说明了一些问题。它至少说明,旅游局解决问题的思路同大部分游客的期待并不一致。旅游局的做法意在加强对旅游交易过程中的各方监管,这种制度设计旨在保证旅游市场长久的稳定;但游客更加关注的恐怕是如何规避自己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换句话说,游客担心的并不是“低价游”,而是隐藏在“低价游”背后的“强制购买”等行为。旅游局的提示,实质上也是希望通过遏制虚假合同的签订从而遏制因虚假合同而引起的一系列侵权行为,但却将一切行为的前因仅仅归结到交易前端的“合同关系”。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包括强制买卖在内的各类行为并不能简单通过规范合同关系而得到约束。若游客权利受到侵害,他们可以在事后根据《合同法》实施对权利的诉求,现实却往往是游客的生命权和财产权在极为紧迫而短暂的时间内受到侵害,这些侵害行为伴随着直接威胁生命的“暴力”,如果不在侵权行为发生的同时寻求及时的庇护,权利就可能被剥夺甚至消灭。更何况侵害行为的实施人并不一定是旅游合同关系中的旅行社,追责往往相当困难。

  其实,在“低价旅游”遍地开花的情况下,游客很难具体甄别出背后的“虚假”,虚假往往发生在危害权利的行为过程中。而且以低价来作为认定合同是否虚假的标准也相当可疑。低价并不一定是虚假的,在许多场合,虚假的旅游业也并不低价。游客所以对旅游局的这条指示如此争议纷纷,除了对标题存在误识外,恐怕主要还是担心国家部门悄悄抹去了“善意推定”的原则。旅游局的提示并没有给《旅游法》增添任何实质性内容,包括其中对“虚假合同”的认定,也只是重复《旅游法》的规定。但“重复提醒”本身是否足可暗示《旅游法》在处理旅游争端中的缺席呢?游客以及媒体,在旅游局推出这项提示之后就开始了争论,这说明大家的出发点具有一致性,但游客以及穿插其间的舆论场,似乎急于寻找“毕其功于一役”的方法来结束旅游市场中的种种乱象。

  若将希望全部寄托在旅游局身上,旅游局恐怕确实力不从心,他们希望在《旅游法》框架中完善和巩固市场关系,现在又希望游客在合同关系中多担当责任,这已经表明其力有不胜,但这并非旅游局的责任。翻开《旅游法》,其中规定的法律主体不仅仅是位于合同两端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它还规定了政府在旅游事业中的各项责任,实际上,真正需要有所作为的应该是各地政府。近日,云南省表示将率先建立旅游警察,这样的制度设计,会不会比旅游局的提示有力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