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年内推行生育保险新规 逾500万参保人将受益 

26.08.2015  12:54
原标题:个人无需缴费待遇范围扩大

  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规定》,东莞市生育保险新政也已制定出台,年内将推行。

  8月25日,记者从东莞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政实施后,参保人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将全面提高,生育医疗费用可现场结算,个人无需缴费,单位为职工参保的缴费比例全省最低,仅为0.46%。

  此次修订保留了城乡居民的生育待遇,将广大适龄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即法定结婚年龄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本市户籍农(居)民)纳入东莞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参照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施行生育保险新政策后,预计全市共有约500多万人参保。

  南方日报记者 郭文君

  待遇如何

  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全面提高

  目前,东莞市参保人生育医疗费待遇采用一次性定额支付方式,由医疗保险基金计发:剖宫产一次性计发3500元,经产道分娩一次性计发2000元。另外,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还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市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亚林

  介绍,新政实施后,东莞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调整后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较目前将有大幅提升。

  生育医疗费用新增计划生育等报销

  首先,由原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按一次性定额支付改为生育医疗费用按实际医疗费用核付。

  其次,新增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费用报销。包括生

  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参保人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人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扩至所有参保人

  再次,生育津贴享受范围由原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扩大到所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

  生育津贴结合月平均工资及假期天数计发,具体按照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谁来缴费

  单位缴费比例全省最低

  按照《规定》,符合生育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所属村(社区)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前,应将参保缴费等信息如

  实告知参保人并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参保单位提交的参保登记资料,视同已经参保人确认。

  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由财政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市镇

  两级财政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担办法分担,个人不缴纳。

  根据要求,东莞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定为1%,但考虑到东莞经济运行状况,《规定》实施初期,东莞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暂下调0.54个百分点,实际按0.46%征缴生育保险费。从目前省内各市贯彻落实省规定的情况来看,一般都在0.5—1%之间,东莞的缴

  费比例在全省处于最低水平。

  广东省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情节恶劣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手续办理

  医疗费用可在医院现场结算

  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科长袁鹰介绍,东莞市每年在社保部门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2.7万人次,职工占60%,外来职工约1.3万人次。

  新政实施后,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人,已办理就医

  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结算,无需再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规定

  享受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以非参保人身份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相关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