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将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4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明确从今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今年5月,李克强总理在《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刊登于《求是》2014年第9期)一文中指出:系统考虑,“营改增”还有五步曲:第一步,2014年继续实行营改增扩大范围;第二步,2015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第三步,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第四步,完善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配体制;第五步,实行增值税立法。
随着“营改增”试点扩围的不断深化,尤其是与电信业经营模式类似的邮政业已纳入试点并实行了平稳过渡,电信业纳入试点的条件相对更加成熟,也将极大地推动税制转换和征管衔接工作顺利开展。
政策解读一
两类电信业务
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电信业应税服务范围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其中,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二
两档税率并行
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将实行两档税率并行征收,其中,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实行差异化税率,体现了国家对于发展增值电信服务的扶持,不同服务具有不同特征,分档征收有利于确保税收公平,税负更加合理。此外,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电信企业兼营货物销售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并分别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三
实行汇总申报
根据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电信企业将采取省以下企业预缴、省级企业汇总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省级电信企业汇总计算所属分支机构应缴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后,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业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分支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政策解读四
优惠政策延续
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原营业税下部分政策得到延续和发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电信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电信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将其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不断延伸,将有效解决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和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得广大的下游企业普遍受益,不断提高服务业的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的持续优化,进一步释放税制改革的红利。目前,省国税局正积极备战电信业“营改增”试点,有序开展试点纳税人的业户确认、资格认定、政策辅导、征管衔接、发票发售、系统调整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确保6月1日电信业“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蒋余良 陈学著 陈为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