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 厂商连带赔偿

02.03.2016  11:23

受损市民将电动车卖家、电动车电池及充电器厂家全部告上法院获赔18万余元

东莞时间网讯     陈先生将电动车放在自家商铺里充电,不料,电气线路发生故障起火,烧毁货物、电脑、传真机等。索赔未果之后,其将电动车卖家、电动车电池及充电器厂家全部告上法院。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宣判,判决三被告向陈先生连带赔偿18万余元。

电动车充电中引发火灾

陈先生租赁东城的一家商铺,经营灯饰电器贸易。2013年5月,陈先生在莞城周先生的店里购买了一辆电动车。2014年5月25日17时,陈先生店里的员工在整理灯饰用品时,突然听到门口正在充电的电动车发出爆炸声,随后堆放在电动车临近地面的货物被引燃。东莞市公安消防部门接警后到现场扑救,通过现场勘查发现,该商铺一楼正门西北方向过火严重,其中东南角放置的展柜、灯具货物等烧损严重,西北墙面由下至上炭化程度逐渐减轻,西南角堆放的平板电脑、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洗衣机烧损严重已熔化,一楼天花吊顶、二楼墙壁和灯具货物等烧损严重。消防部门认定,该起火灾是位于该店铺一楼内的电动车充电过程中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陈先生向周先生索赔未果,认为该电动车配置了某能源公司生产的电池和绿某公司生产的充电器,该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充电过程中发生火灾。遂将周先生、某能源公司及绿某公司告上市第一人民法院。

法院认定卖家及电池厂商等担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先生从购买电动车至事故发生时,已使用达一年时间,从其操作熟悉程度可以排除人为使用不当导致事故的可能性,且根据《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的内容可知,事故的原因应属产品缺陷所致。在电动车的电池烧损和充电器烧毁难以鉴别的情形下,电动车的电池、充电器以及附着于电动车上用于连接二者的其他电气线路均可能存在缺陷。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向陈先生销售电动车,若存在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周先生虽然不存在致使产品缺陷的过错,但其不能指明整辆电动车的生产者,亦无法提供法定质量认证机构出具的有关整辆电动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证据,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先生在销售电动车给陈先生时所提供的收据内容较为简单,在事故发生后才补充填写了该电动车所使用的电池和充电器型号等信息,但周先生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明其向某新能源公司采购电池及充电器的事实。综上,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周先生、东莞某能源公司、深圳市绿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陈先生连带赔偿18.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