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致贫救助对象,二次医疗救助每年最高15万

23.06.2017  15:33

6月22日,佛山市召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会上透露,佛山市低保标准从630元/人月调整为900元/人月。据了解,佛山拟出台《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统筹现有医疗救助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住院二次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并新增门诊慢性病种救助、门诊慢性病种和门诊特定病种之外慢性病救助、因病致贫救助等内容。

住院二次医疗救助报销年度限额提高至8万

暂行办法》拟在统筹现有医疗救助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住院二次医疗救助报销比例。《暂行办法》中规定,重点救助对象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住院首次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从按80%的救助比例提高到按95%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从3万元提高到8万元,并取消2000元的起付条件。

此外,将新增门诊慢性病种救助、门诊慢性病种和门诊特定病种之外慢性病救助和因病致贫救助项目。重点救助对象因患“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2万元。

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再回户籍或居住所在区民政部门报销),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给予80%的救助,年度最高限额15万元。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900元/人月

全市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由630元/人月提高到900元/人月,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530元/人月。

按照省的要求,佛山市低保标准提高到900元/人月后,按1.6倍低保标准测算出来的五保供养标准为1440元/人月,高于高明、三水区按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的测算值1262元/人月、1415元/人月。因此,2017年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禅城区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为2083元/人月;南海、顺德区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确定,分别为1765元/人月和1830元/人月;高明、三水区按不低于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即1440元/人月。

据悉,佛山各区将在7月底前完成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调整工作,并对今年调整前月份的低保待遇和供养补助进行补发。

编辑: 王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