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经假”面临观念现实两难

06.11.2015  11:19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目前正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截至今年12月3日。“送审稿”中提出,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这一办法引起不少有“难言之痛”的女性广泛关注(昨日《新快报》)。

然而,“痛经假”的提法出来以后,出现了不少争议。争议包括:痛经时谁会去医院开个证明回来请假,有力气去医院开证明,还不如去上班;痛经如何证明真的在痛,痛到什么程度才足够请假;如果痛经是病,那么请病假即可,是否以后要区分“感冒假”、“头痛假”、“发烧假”呢;痛经设假,可能加重企业人力和资金负担,以后企业更不愿意招聘女性了。

以上这些看法,有些属于误解,有些则需要进一步讨论。最大的误解当属“痛经当天去医院开证明”,而送审稿原文意为确诊为痛经病后的半年时间里,经期期间皆可享受一天带薪假期。这一条,甚至算不上搞搞新意思。根据1993年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2天的休假。

据2009年的一项研究显示,经痛在妇女中的患病率约为25%,在青少年女性中的患病率为67.2%。按照专家的说法,“只要在正规医院,真正的妇产科医生,完全有能力判断病人的痛经是否严重”。因此,有痛经症状的女性,可以根据自身状况选择就医,同时享受单位企业的病假待遇,这是女职工应有的权利。

而“痛经假”面临的两难处境在于:一方面,将痛经从其他因病请假中区别、单列出来,背后的逻辑,可能依然是将女性(因生理原因)等同于弱势,需要特别关照、区别对待,甚至过度保护。另一方面,就现状而言,很多企业对于女性痛经的疾病性质认识不清,导致极少有女职工会到医院开证明,甚至痛到深处也不敢请假,通过专设“痛经假”,有利提升社会和企业的女职工保护意识。

权衡之下,我个人比较倾向于认为,在平等权利倡导和社会意识提升的角度,设立“痛经假”有利于女性。实际上,根据挪威的调查显示,在该国20-35岁的女性中,只有一成四会因经痛症状之重而在家休假。中国的数字,女性严重痛经者(非常痛和剧痛)占比7%。发病率如此之低,却要渲染什么“痛经假”加重企业负担,一来是对职业女性不信任,老觉得员工“骗假”;二来,很有可能是为劳动力市场上业已存在的性别歧视找到新的借口。

因此,“痛经假”出台,最让人担心的不是企业负担,而是规定出台之后,如何执法,会不会像“高温补贴”、“节假日加班工资”一样,陷入“政策高大上,现实然并卵”的境地。同时,女同胞虽有“痛经假”这把尚方宝剑,但会不会因为难为情或出于隐私考虑,宁愿忍着也不愿去医院开病假条?就像我们必须消除对乙肝、艾滋病人的职场歧视一样,“痛经假”立法背后,社会还需克服文化中的“月经污名”,若谈论女性身体、病痛总是禁忌,那么痛经请假就总避免不了偷偷摸摸。

(编辑:苏卓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