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委原书记谷文耀获刑11年半

30.08.2014  05:10

一审法院宣判其受贿罪成立,考虑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从轻处罚

  新快报记者 张国锋 通讯员 王东兴

  昨日下午,广州市白云区委原书记谷文耀受贿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见右图),谷文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谷文耀在宣判后表示,自己将和律师商量是否上诉,并在庭后与到场的家属一一握手道“保重”。

  辩方三点异议被否决

  15时,谷文耀被带入法庭接受宣判,身着看守所衣服,手被手铐铐住,两手紧握抱拳托着眼镜,在进入法庭时看到家属的瞬间,谷文耀只是轻轻点了一下头,然后就走进了被告席里,全场都很平静。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谷文耀在担任中共广州市白云区区委书记、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期间,在干部职务调整、提拔任用、工程承包、施工管理等方面为钟某等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对方财物合计229.405万元人民币、13万港元、1.44万英镑以及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干股”。

  在庭审中,其辩护人主张被告人谷文耀具有《刑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自首情形;同时也没有实际获得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干股”,该行为不属于已经发生了实际转让的情形;辩护人还主张被告人谷文耀以卖旧房款项充抵了其向陈某所借的30万元人民币。一审法院对控辩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依法进行了质证,对其辩护人所提的主张不予采纳。

  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文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谷文耀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事实,并能全部退赃,具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谷文耀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人民币;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2435708.56元人民币和13万港元,上缴国库。

  宣判结束后,法官询问谷文耀是否上诉,谷文耀表示,自己要跟律师商量后才能做出决定,随后法官宣布退庭。

  庭后,谷文耀家属提出跟谷文耀说几句话,经过法官和法警同意后,到场的谷文耀家属一一上前跟谷文耀握手,互相用粤语说“保重”。谷文耀的儿子还与谷文耀低声商量是否要上诉的问题,整个交谈时间长约1分钟。

  谷文耀的代理律师对记者表示,法院此次判决量刑过重,将和谷文耀及其家属商量后,做出是否上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