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制定租赁新政 收储100万套城中村房统一租赁

29.08.2017  13:07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肖陆军

  深圳规土委牵头制定了《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意见》)及《深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工作方案》),昨起至9月3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无论从租赁住房占比,还是从租赁需求人群占比来看,深圳租赁市场的规模占比在国内最大。深圳住房租赁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发展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解决租赁市场特别是“城中村”租赁秩序混乱、质量消防安全问题隐患严重、租赁关系不稳定与租赁无法享受同等公共服务等问题。为此,《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重点提出了租赁新政。

  为低收入人群发放住房租赁券

  目前,深圳租房人群还不能享受与买房人群同等公共配套服务,特别是租房不能享有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降低了租赁的吸引力,导致住房需求纷纷转向购房(而不是租房),加剧供需矛盾、房价上涨预期。借助于租赁立法,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租赁一定年限可享有配套公共服务的权利。

  同时,提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比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缩短相关手续办理的时间。借鉴美国的经验,为低收入人群发放住房租赁券,享受这种补助的家庭可在市场上自由选择适合自己居住的住房,用住房租赁券抵扣部分租金。

  收储不低于百万套“农民房”统一租赁

  深圳提出要将城中村租赁住房统一纳入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加大规范管理与市场监测;加大对城中村租赁公共服务配套等。指导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委托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

  “十三五”期间,通过收购、租赁、改建等方式收储不低于100万套(间)村民自建房或村集体自有物业,经质量检测、消防验收等程序后,统一租赁经营、规范管理。

  允许住房按规定改造出租

  住房改造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开展,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不得加建卫生间、厨房。允许现有成套住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但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禁止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将原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为“房中房”对外出租,公安消防、各区(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和住建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

  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为70年

  自2017年8月起,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除按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或人才住房外,还应按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20%的比例建设自持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为70年;推进自持租赁住房和自持商务公寓用地的试点出让工作,除福田、罗湖、盐田区外,其他行政区、新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应于2018年6月底前至少供应一宗地块用于全部建设自持租赁住房或商务公寓,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为70年,商务公寓自持年限为4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