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打击恶意侵权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打击恶意侵权
来源:南方都市报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独家接受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副总编辑王更辉带领的南方报业两会报道组的联合专访。龚稼立表示当前法院工作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为动力,不断提升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效率。
今年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攻坚之年。广东是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现在第二批试点法院的改革已启动,诸多改革有待破题。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独家接受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副总编辑王更辉带领的南方报业两会报道组的联合专访。龚稼立表示当前法院工作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为动力,不断提升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效率。
对于司法改革中关注度颇高的员额制,他表示下一步将完善全省统筹,将把名额分配和办案数量、地域等因素综合考虑,加强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
龚稼立到广东省法院履新不久,是一名新广东人。广东是知识产权案件较集中的省份,约占全国总数的25%,他发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及相关工作机制与形势发展不适应等因素,专利诉讼中常有“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不合理问题,所以,他提了关于加大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建议,建议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的修订中,较大幅度提高法定赔偿限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谈司法体制改革
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
记者:广东作为首批司改的试点,有哪些亮点和经验?
龚稼立:深化司法改革的根本出路是强调按司法规律办事,不断提升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效率。一直以来,广东立足实际,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不断改革创新。我在最高法院政治部工作时,也多次来广东调研,对深圳、佛山等地法院的改革探索留下了深刻印象。目前中央推进的人员分类管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和法官职业保障改革很多措施都来自广东的改革经验。广东实践经验被中组部和最高法院有关文件所吸收,为顶层设计提供了实践。广东法院为推进全国的司法改革作出了很大贡献。
记者:第二批试点法院改革启动,今年广东省有哪些重点改革内容?
龚稼立:今年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攻坚之年,第二批试点法院的改革已启动,其他方面的改革工作也要破题。根据中央的部署,广东各级法院要一鼓作气,再接再厉,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破解难题,蹄急步稳地推进改革,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取得实效。我想主要是四个方面:
一是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规范和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既要实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又要探索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改革精神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机制,做到“管理不越线,放权不放任”。
二是扎实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法官员额制”是人员分类管理的核心,在落实法官员额制中,我们将严格入额条件、标准和程序,坚持好中选优。员额调剂也要合理,要逐步摸索建立完善科学的员额分配制度,将名额分配和办案数量、地域等因素一并统筹考虑,加强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
三是统筹做好改革配套工作。如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内设机构改革,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改革等。
四是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推进司法改革,改进诉讼服务,信息化建设使诉讼过程更加开放、动态、透明和便民,方便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升司法公信力。
建议加快修法实现队伍建设法治化
记者:今天您对两高报告有什么审议意见和建议?
龚稼立:“两高”的工作报告,文字简练,文风朴实,实事求是,特色鲜明,我都完全赞成。结合广东实际,我有两点建议。首先,加快推进队伍建设法治化。建议加快推进《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修改,全面总结各地推进司法改革试点的经验和做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不同审级法院的功能定位,从根本上解决法官助理等人员的法定职务和待遇等问题。
其次,加强服务经济发展的审判指导。当前司法实践中涉及经济领域的新动向、新问题较多,如“僵尸企业”如何依法退出市场,知识产权审判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创新驱动”,如何有效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和化解相关纠纷等。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审判指导力度,以司法解释或案例指导等方式,及时统一认定有关法律问题的基本原则。
谈知识产权保护
不合理现象: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记者:您作为新当选的代表,这次大会提了什么建议?
龚稼立:我刚到广东不久,在工作中受到了一些启发。广东是知识产权案件较集中的省份,约占全国总数的25%,但由于目前法律及相关工作机制不健全与形势发展不适应等因素,审判实践中存在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不足、知识产权市场价值难以科学充分实现等问题相对突出。司法实践中发现,专利诉讼中常有“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不合理问题,所以,我提了关于加大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建议。
记者:问题出现在哪里?
龚稼立: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以及市场价值的不确定性,当事人对侵权所造成的全部实际财产损失往往很难举证说明,导致大多数案件只能以法定赔偿方式替代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等赔偿计算方式。现行法律规定的法定赔偿水平偏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5条规定赔偿上限为100万元,客观上对侵权人的惩戒力度不足,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能相差甚远。
记者:广东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吗?
龚稼立:广东等地法院探索运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优势证据等规则破解侵权损害赔偿难问题,取得了一些成效。例如,在腾讯公司诉奇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根据优势证据规则,酌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0万元。但个案的探索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发明专利等类案件维权成本较高、侵权成本较低的问题,还需要通过修改立法来解决。
对大规模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记者:您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有什么具体建议?
龚稼立:在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下,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关注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已成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关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从进一步完善立法入手,为审判实践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认定难、赔偿难奠定法律基础。
首先,建议大幅度提高法定赔偿限额。适应当前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的修订中,较大幅度提高法定赔偿的上限,也可考虑完全以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使法定赔偿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其次,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上述立法修改时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重复侵权、大规模侵权、以侵权为业等侵权恶意较为明显的侵权人,允许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审判程序,除适用查明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具体数额或者合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外,还可另行判决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有效制裁恶意侵权行为。
第三,建议完善专业评估鉴定体系。目前实践中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失,主要以社会中介评估机构的报告为依据,对实际损失评估意见较易引发争议。建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引导无形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制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行业规范,就相关原则、程序、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专家库、许可使用费信息库等数据库,加强知识产权评估人才培养,提高评估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谈冤假错案防范机制
以终身负责制倒逼案件质量
记者:今天两高报告从不同角度谈到健全机制防范冤假错案。群众也比较关注这一块。您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龚稼立:面对冤错案件,人民法院不回避、不推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今年的报告中周强院长用了“从中深刻汲取教训,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表明了各级法院必须更加重视严格扎紧制度的笼子,从根源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去年,广东的陈灼昊故意杀人案改判无罪、陈传钧疑罪从无被判无罪两宗案例就是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发挥作用的例子。
人民法院不断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通过公开审理和严把证据关,确认案件事实并通过建立终身负责制,形成倒逼机制,法官从接手案子开始,就要严格依法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具体来讲,就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刑事冤错案件申诉立案机制,使确有错误的案件能够及时进入再审程序;二是坚持依法纠错原则,发现一起、纠正一起、问责一起,要敢于碰硬;三是完善复查和再审程序,必要时可以采取异地复查或异地再审;四是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采写:南都记者 薛冰妮 刘其劲 尚黎阳 商西 李亚坤 谢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