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提高
25.06.2014 18:02
本文来源: 民政厅
去年,我省率先在全国建立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每年由省政府根据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分区制定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各地制定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我省按各地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是广州、深圳;第二类是珠海、佛山(含顺德区)、东莞、中山;第三类是惠州、江门(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不含所辖县);第四类是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江门列入三类地区以外的市、肇庆市所辖县。
今年,第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600元、530元,分别比去年上升60元、53元;第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均为500元,分别比去年上升90元、102元;第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400元、310元,均比去年上升56元;第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370元、230元,分别比去年上升95元、45元。今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 民政厅
25.06.2014 18:02
故
事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廉洁文化建设主题影片
本站讯 根据2023年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社会科学院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召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老专家座谈会
本站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