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立法规范约租车:不得兜客 私家车不能运营
广州拟立法从六方面规范约租车——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二审稿中增加专门的条款对约租车予以规范,规定约租车车辆必须取得运营证书,且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否则将按非法营运查处。
■新快报记者 占文平
广东省交通厅已同意在广州市开展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简称约租车)的试点工作。约租车甫一推出便受到不少市民关注,但也出现了一些争议,比如很多无运营资质的私家车也加入到约租车中。对此,此前《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一审稿只是规定,约租车服务应按照与乘客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费用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此项规定被指过于简单。
昨日提交审议的二审稿中增加了专门的条款,对约租车予以细化规范。依据二审稿,从事约租车服务的应当遵守六方面规定,包括车龄车辆符合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运营证书,车辆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等。这意味着条例一旦实施,私家车将不能从事约租车服务。
违反上述规定,由交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处罚。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稿还通过定义形式明确,约租车核定载客量应为七人(含驾驶员)以下小型客车。并授权规定,预约出租汽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据了解,现行的《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于2009年底实施,本次系修订。今天下午,条例修订案二审稿拟交由市人大常委会表决。
二审稿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 从事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车辆驾驶员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车辆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运营证书,车辆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约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
(五)预约出租汽车信息化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行业信息化接入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并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将预约出租汽车的有关信息接入信息化服务平台;
(六)遵守国家、省、市的其他规定。
麻辣现场
人大代表建言:
取消出租车运力投放指标
新快报讯 记者占文平报道 “关于出租车客运管理条例,我的意见应该不会被采纳,但我还是要提一下”。昨日的分组审议现场,周济光、邓小建等市人大代表建议,取消广州出租车运力投放指标的限制,完全交由市场来决定。
提交本次常委会二审的《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仍保留了出租车运力投放指标的表述。周济光认为,应该取消这一条款。“(条例上)写的是要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等来确定运力投放指标,但你有无很好的交通发展规划?最近的一些道路出行的规律有没有做过调查和研究?”
周济光的第二个理由是,实际操作中运力投放指标大大增加了出租车运营成本。“据说有一些指标可以炒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这无形中使市民出行增加了成本。”
另一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邓小建也表示,出租车运营应逐步向市场化推进,而不是由政府部门简单地发一个牌或是怎么样。
本次条例修订的负责部门——市人大法制委表示有难度。副主任委员魏强说,出租汽车运力总量调控机制是全国各地出租车管理的基础制度,“这个要改,改变可能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