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 企业被判付双倍工资

05.05.2017  12:14

  入职企业4年后,陈某玲合同到期却没跟公司续签,直到8个多月后双方才继续签署了另一份劳动合同。在离开公司时,陈某玲要求未签合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随后申请了劳动仲裁。日前,劳动仲裁、法院均支持了双倍工资的要求。

  陈某玲于2012年3月1日入职韶关某公司,任文员,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月工资为2200元/月。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陈某玲休产假,后因产后身体虚弱申请延长产假3个月,至2016年7月1日开始上班。双方于2017年1月17日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合同未满,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陈某玲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补发未签合同时期的双倍工资。

  就双方之劳动争议纠纷,乳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韶关某公司支付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1月16日期间未续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13200元。

  随后公司就判决起诉至法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仍持续劳动关系的,韶关某公司应当在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1月16日期间与陈某玲签订劳动合同,韶关某公司超过上述期间未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向陈某玲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官提醒,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注意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要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在劳动仲裁时效期限一年内提起仲裁,主张权利。

编辑: 李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