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带运营商骗取续费后竟中断服务,被判“退一赔三”
大洋网讯 在服务期限尚剩一年多时,便称网络服务期限即将到期,设备即将淘汰。消费者续费后仅20多天却停止网络服务,一直未恢复正常服务……3月14日记者从广州海珠法院获悉,有消费者将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该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宽带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长城宽带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广州海珠法院审查后,驳回宽带公司的再审申请。
消费者:续费20多天便断网
判决书显示,梁女士(以下称“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称“被告”)缴费网络服务费1288元,网络服务期限为45个月,至2021年12月27日。2020年8月14日、16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短信,称宽带即将到期,设备当晚淘汰,继续使用请联系159xxxx8060经理登记。后该经理亦致电原告。原告于16日向被告支付2240元,续期76个月。2020年9月8日,原告家中网络中断。原告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要求被告恢复网络,或退费,但被告一直推诿。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其即将无法提供网络服务,却在网络服务期限尚有一年多时,谎称服务期即将届满,要求其续费,构成欺诈,给其造成损失,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网络服务费2690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7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亦无提供证据。
法院:构成欺诈判“退一赔三”
广州海珠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退还网络服务费269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672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标的额较小,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前述判决已生效。被告不服前述判决申请再审,广州海珠法院审查后,驳回其再审申请。
广州海珠法院认为,原、被告在2018年3月27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提供网络服务。被告自2020年9月8日起至今未正常提供网络服务,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未提供网络服务期间的网络服务费4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提供该段网络服务期间存在欺诈行为,故其无权要求被告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对于原告于2020年8月16日交纳的续期费2240元,因前一网络服务期限尚未届满,被告未实际提供该费用对应的网络服务,应将全部续期费2240元退还原告。按照常理,网络服务属于社会公众生活和工作的必需品,对于社会公众具有重大影响,如被告系因相关部门的管制而长时间无法正常提供网络服务,则相关部门会提前告知被告,如被告系因自身经营原因长时间无法正常提供网络服务,被告亦会提前知晓。被告在网络服务期限尚剩一年多时,发送短信称网络服务期限即将到期,设备即将淘汰,而在原告交纳续期费2240元后仅20多天即停止网络服务,至今未恢复正常服务,明显属于欺诈行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退还续期费2240元的同时,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续期费的三倍,即6720元。对于超出部分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经办法官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诚信原则贯穿于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整个过程,根据诚信原则,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如实向消费者陈述有关情况,使消费者在切实了解商品或服务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是否达成交易的判断,而不得采取欺骗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作出的交易决定。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本案中,本院依法认定被告行为构成欺诈,判令其向原告“退一赔三”,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