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驾车翻车压死女儿 母亲将其和保险公司告上庭获赔60余万
人民网惠州8月11日电 (林龙勇 卢思莹 谢燕鸿)今年仅6岁的女孩因一场车祸被抛出车外,后被翻倒车辆压到,当日死亡,肇事司机竟是自己的父亲胡某。母亲起诉肇事司机胡某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日前,广东惠州市博罗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共计41万,被告胡某赔偿刘某271646.5元。
事发:驾车右转弯翻车 致一死五伤
2015年2月24日21时55分左右,胡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有原告刘某等5人,从惠州博罗县往湖镇镇方向行驶,行至湖镇镇某路段右转弯时,因离心力作用女儿小胡被抛出车外,随后车辆翻车时压到小胡,造成小胡于当日死亡、刘某等5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死者的母亲刘某将司机胡某与保险公司告至法庭。
刘某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的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判令被告胡武强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41974元、丧葬费29672.5元等费用共计571646.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其三者险300000元的保额内赔付(最后以300000元为限)。
争议:司机与被害人系父女 保险公司可免赔?
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第三者险30万元以及乘客座位险1万元×6座。该公司认为,受害人员小胡为车上乘客,本次事故受伤人员的身份应该定性为车上人员。另,受害人员小胡与肇事司机胡某为父女关系,根据商业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小胡是被甩出事故车辆之外遭事故车辆翻车压到致死的,其受害位置在车外,其应属于不特定的“车下人员”,符合第三者的范围。涉案保险条款中载明的“被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伤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条款,实际上是免除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和其家庭成员成为第三者时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因胡某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与第三者险,故原告刘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的损失,由被告胡某承担,保险公司在第三者险赔偿范围内优先赔偿。
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41万 驾车要确保儿童安全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110000元,并且在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刘某300000元;判决胡某偿原告刘某271646.5元。目前,该案当事人暂未提出上诉。
该案件主审法官认为,近年来,车辆不断走进千家万户,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要注意行驶速度及路况改变,防止事故发生;随行如有儿童,家长在行车过程中应当仔细阅读儿童安全坐车指示,锁好门窗,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做好安全措施,确保儿童坐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