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好发挥广州市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引擎作用和深圳市作为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4日在广东省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布。经济管理领域124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
其中,行政许可85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职权27项。44项采取依法下放实施,80项采取委托实施。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省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调整事项,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
《决定》强调,广州、深圳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市放权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此次调整行政职权的实施工作,切实做好可能出现的监管风险防控,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决定》要求,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直有关部门要与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完成调整事项的交接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委托实施事项,省、市有关部门要在充分研究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事项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内容。事项下放或委托后,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具体内容及责任等。
同时,省直有关部门在移交行政职权事项时,要制定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涉及使用国家垂直信息系统或需要与中央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帮助广州、深圳市做好协调衔接工作。涉及原省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征求省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要做好上下左右衔接,确保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