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证明与新生儿入户不产生实际影响

16.07.2015  10:58

  近日,省公安厅、省卫计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申“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连日来,不少市民向本报“民生一线”栏目反映称,他们到当地派出所给孩子办理入户时,依然被要求先提交计生证明。孩子入户到底需要哪些材料?政策外出生的孩子是否需先交社会抚养费才能入户?记者就此咨询了市公安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本报记者  严海苑 通 讯 员  徐晓丹  黄晓春 实 习 生  许雯艳  赖星禧

  新生儿入户:

  计生证明与入户不产生实际影响

  梅城江北的何先生反映,前几天他带着相关材料到城西派出所给孩子办入户时,被要求到计生办开计生证明。对此他很是不解,相关媒体已经报道了“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一事,现在依然要凭计生证明孩子才能入户吗?

  记者咨询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到,按照警务规范化要求,出生小孩入户应凭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在小孩出生入户规定中没有要求提供计生(上环、结扎)证明。对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相关事项,需咨询拟入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

  市卫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计生证明与入户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允许计划生育与入户挂钩。但是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办理相关业务要求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从这项规定来看,育龄夫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同时,《条例》还规定:“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因此,就公民个人而言,也应将个人需求与国家要求有机结合起来,自觉服从人口计生部门的指导,采取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节育方法,防止发生非个人意愿并且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妊娠。希望广大育龄群众依法生育,依法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

  政策外生育:

  入户后应依法缴社会抚养费

  梅城侯先生称,他第二个孩子属政策外生育,因经济困难缴不起社会抚养费,不缴费孩子能否入户?

  市卫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过程中,发现有未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又未经计生部门处理的,应先办理小孩户口登记,然后将相关信息通报卫计部门进行处理。但这并不代表计划生育政策有所放松,更不是对超生的纵容。超生属于违法行为,即使入了户,仍需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相关链接

  计生证如何领取?

  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可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女方一寸近照两张,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镇(街道)计生办填写登记表后免费办理第一胎生育登记,领取计生证,自主安排生育。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可向一方户籍地镇(街道)提交申请,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镇(街道)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办理再生育许可。计生证可委托他人代办。

  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当事人接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应当在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请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