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改革退市制度:明确7种主动退出情形

05.07.2014  18:10
核心摘要: 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南方日报讯(记者/陈若然)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与原有的退市规则相比,《退市意见》逐项列举了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主动退市情形。同时,针对主动退市的特殊性,在实施程序、后续安排等方面,《退市意见》也做出了有别于强制退市的专门安排,包括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多数决通过、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专业把关、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等。

退市意见》同时引入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对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应强烈的违法行为的公司,证监会将予以强制退市,并分别规定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标准。

针对退市过程中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退市意见》明确规定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义务,规范主动退市公司决策程序,完善异议股东保护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投资者保护措施的完善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小投资者因为公司退市可能会受到利益损害,退市会给市场带来阵痛,这是推进市场化改革必须付出的成本。

证监会称,此次改革将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表示,《退市意见》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制度将会常态化,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市场有效性,促进上市公司提升质量,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的股权文化。

据了解,2001年水仙电器、广东金曼2家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交易,成为首批依法退市的公司。截至目前,沪深交易所累计已有78家公司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