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过长?东莞一公司被判承担法律责任

23.05.2017  10:32

  罗某于2014年4月7日入职某机械公司,任车间主管,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4月7日起至2015年4月6日止,试用期自当年4月7日起至当年7月7日止。当年7月2日,罗某在车间安装油压机过程中,配件突然下滑压伤左手中指,后被送医治疗。2014年8月19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罗某的事故为工伤。2014年10月13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罗某伤残等级为十级。罗某工伤后于2014年7月21日正式上班至10月17日,10月21日离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入职登记表和劳动合同显示,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三个月,这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法院判决某机械公司应当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此外,还判令某机械公司以7144元/月作为标准,支付罗某工伤待遇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法官释法

   试用期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审理本案的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上述规定,否则就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另外,违法约定试用期不但损害了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还对试用期后将来可能发生的劳动权益产生影响,比如本案涉及的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劳动者在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内并没有得到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劳动报酬,导致用以计算工伤待遇、经济补偿的月平均工资数额降低,事实上该月平均工资并不能反映劳动者的真实工资水平。不过,由于本案中劳动者没有异议,故判决结果仍将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内的工资纳入计算月平均工资的范围。(东莞时报)

编辑: 刘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