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告超市提出“十倍赔偿” 法院不予支持

15.03.2016  11:00

去年7月20日,小李在嘉荣超市石碣商场购买了燕窝(海南)1393元/一盒,燕窝(马来西亚进口)2683元/一盒,共4076元,上述两盒燕窝均为第三人在超市租赁场地销售,由超市代收银。

小李并未食用这两盒燕窝,但其称两盒燕窝均有问题。小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网上查询发现,燕窝(海南)所谓的生产证号只是药品企业的编号,而非生产证号,没有食品QS认证,没有 保健 食品标志。而燕窝(马来西亚进口)则属于“三无”产品,没有生产地址、进口标签等信息。小李据此将超市及第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按照商品价格十倍赔偿,即赔偿40760元。

小李同时还起诉了另外9个案件,购买的商品主要是燕窝、茶叶、花胶,起诉理由基本相同。去年8月12日~16日,小李几乎每天都去嘉荣超市万江华南摩尔店购买花胶。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燕窝(海南)没有食品安全问题,而燕窝(马来西亚进口)则属“三无产品”。最终,法院认定,小李以包装燕窝(马来西亚进口)无任何标签为由主张两被告退款,法院予以支持,超市及第三人应退回原告2683元。

法官释法: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属于近年出现较多的知假买假的情况。法官认为,知假买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为消费者维权来净化市场,但以营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已经脱离了其原本的意义,应当区别处理。

回归本案,根据原告的起诉情况,原告购买的商品主要是燕窝、茶叶、花胶,起诉理由基本相同;另原告再三在相同商店购买同类商品,原告的消费习惯不符合一般消费者自用的情形,法院倾向于认为原告的消费行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可能性较大。故法院认为,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获得“十倍价款赔偿”的行为与《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十倍赔偿40790元,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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