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冻肉来源不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涉疫情防控违法典型案例

21.03.2022  17:23

21日,记者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公布广州市场监管部门查办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涉疫情防控违法典型案例,予以警示。

在公布的八大案例中,包括进口冻肉来源不明、未明码标价销售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生产不合格医用外科口罩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希望广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切实承担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共同阻断疫情传播风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查涉疫情防控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秩序,维护好公众利益。

案例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洪卓辉冰鲜店

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冷冻肉品案  

2021年2月2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谢家庄农贸综合市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冻库内发现冷冻猪肉34件(813.78公斤),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

经查,当事人共销售无合法来源进口冷冻猪肉1件(25.44公斤),销售金额814.08元,违法所得101.76元。库存34件(813.78公斤)被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扣,库存商品货值金额26040.96元。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商品货值金额合计26855.04元,违法所得合计101.76元。

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冷冻肉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冷冻猪肉813.78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01.76元,罚款6713.7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广州品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

将进口冷链食品有关信息录入“冷库通”系统案  

2021年11月17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和平西路116号前座首层102档从事冷冻食品批发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购进了批号为20164207-1的原产地为泰国的进口“201冻鸡肫”共150箱进行销售。该批次进口冻品已经分销完毕,当事人经营进口冷冻食品未有通过指定的“冷库通”app进行登记。

当事人购进、销售原产地为泰国的进口“冻鸡肫”,没有通过指定的“冷库通”app进行登记,已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且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一般处罚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刻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查处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武兴冻品店

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冻品提供仓储服务案  

2021年4月14日,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公安部门移交线索。根据移交线索,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两名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7日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涌下街11号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发现该冻库的主体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武兴冻品店,经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武兴冻品店的经营者卢某某确认,一批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冻猪肚冻品曾存放于该冻库中。

当事人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仓储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有关裁量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无主走私冻品案  

2021年1月18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镇街移送线索,与当地镇街整规办、公安部门联合行动,在两台货车上查获进口冷冻肉20.87吨,后经鉴定为走私冻肉,当事人不明,涉案货值高达63万元,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因无法确定上述涉案物品的所有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增城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月26日至3月28日期间,通过在局政务网站通知公告栏登载电子公告、在局实体公告栏和案发地分别张贴纸质公告的形式,通知涉案冻肉的所有人限期前来认领财物并接受调查和处理。公告期满,上述涉案物品仍无人领取,也无人前来接受调查和处理,涉案冻肉纳入后续销毁处理计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冻肉产品的货主涉嫌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执行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增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

案例五: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广州市伟添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分区存放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12月8日,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当事人经营的冷库时发现,现场贮存的进口冷链食品与国产冷冻食品未分区管理,遂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3月14日至2021年12月8日期间,在其经营的冷库贮存“LUTOSA”葱香薯角等16种进口冷链食品合计1262件,未按照广州市冷库贮存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三专”措施储存,与其他国产食品一起混放。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3天,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吴某某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

将进口冷链食品有关信息录入“冷库通”系统案  

2021年11月初,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越秀区珠光市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冷柜发现了从广州市荔湾区某商行购入进口冷链食品泰国的“冻鸡肫”3箱。现场当事人能出示上述进口冷链产品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但未能出示上述产品在“冷库通”的录入情况。

当事人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将进口冷链食品有关信息录入“冷库通”系统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将进口冷链食品有关信息录入“冷库通”系统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下旬,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越秀区珠光市场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该当事人从广州市荔湾区某食品经营部购入原产国西班牙的进口冷链食品“冻猪脚圈”共13箱。现场当事人能出示上述进口冷链产品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但未能出示上述产品在“冷库通”的录入情况。

当事人再次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将进口冷链食品有关信息录入“冷库通”系统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将进口冷链食品有关信息录入“冷库通”系统的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查处广州惠仁大药房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未明码标价销售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案  

2021年6月8日,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对广州惠仁大药房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的“麦迪斯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规格:10只独立装”,没有进行明码标价。经查,2021年6月1日,该企业购进了4010只口罩,购进单价0.20元/只。2021年6月5日,该批口罩到店后未明码标价进行销售。截至案发,该企业共未明码标价销售了70只口罩,总销售金额为46元,共获利32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明码标价,并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元和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黄埔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广州友沃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生产不合格医用外科口罩案  

2021年2月9日,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医用外科口罩,遂依法立案调查。2021年4月14日,再次收到涉及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医用外科口罩核查线索。先后两次线索,当事人一致,不合格样品种类、规格一致,将两个案源线索并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并销售不合格医用外科口罩80000个,启动召回1500个。另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三批次产品时均未附带出厂检验报告书,且有一批次产品出厂入库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

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没收医用外科口罩1500个并罚款123260.5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郭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