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卖家违约被判赔房价的20% 违约金达18.8万

29.04.2016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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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杨智宏

   东莞时间网讯   昨日,东莞市中院通报两宗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其中一宗案件卖家因违约被判按房价20%赔偿,高达18.8万的违约金。负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的市中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买卖双方均应诚实信用、遵守契约,严格履行,法院不会支持通过失信的方式去获利的行为。

  去年以来,我市商品房交易量火爆,房价上涨,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二手房交易的卖方见有利可图,签了合同后毁约,由此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大幅上涨。

   案例一:

   卖家违约被顶格处罚判赔18.8万

  楚女士在凤岗龙平路某花园有一套房。去年4月23日,来自深圳的温女士通过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这套房,当天三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子总价为 94万元,楚女士收了温女士5万定金,其中合同约定,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就“没收”定金,而卖方违约,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

  按照合同约定,温女士须于2015年5月20日之前支付首期款24万元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监管账户,并向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配合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审批手续。

  然而,当5月8日双方在中介公司陪同下,到银行办理银行监管账户手续时,楚女士出示的身份证存在失效的问题,导致无法办理。当时,楚女士承诺会尽快补办身份证。

  但在买家和中介公司多次催促之下,楚女士仍没有提交有效的身份证办理手续,并于6月份提出退5万元定金,交易终止。

  温女士表示,当时凤岗片区房价猛涨,那套房子当时市价已达100多万元,对方觉得卖亏了就想反悔。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温女士甚至提出再加两三万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中介打电话给楚女士都不接,只能通过微信给其留言。

  无奈之下,温女士向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定金,并按房屋转让总价20%支付违约金18.8万元。

  庭审中,楚女士主张温女士未在2015年5月20日之前支付首期款24万元,故温女士违约在先。

  法院认为,双方办理手续过程中,发现楚女士的身份证有问题,买家及中介多次催促,楚女士未能在2015年5月20日前提供有效身份证,配合办理银行监管账户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严重违约。

  合同约定了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守约方具有选择权,现温女士作为守约方选择要求楚女士支付总楼价20%的违约金,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法院判赔18.8万元,楚女士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楚女士提出,自己没有违约,在交易之前,中介已经知道自己的身份证过期的问题,并 且也知道自己的房产证、买卖合同已遗失,是他们欺骗其签订合同的;即使违约,赔偿也太高,买家又没什么损失,只愿意按定金双倍赔偿。

  市中院二审认为,楚女士提出房产证、买卖合同等遗失的问题,法院难以查实,但即便属实,楚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理应清楚在没有有效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原件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

  结合温女士、中介公司的庭审陈述,原审法院调查的情况以及本案的其他证据可认定,是卖方楚女士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交易。楚女士主张本 案中的违约金过高,但楚女士并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温女士的损失,再结合凤岗去年及今年的房价水平,楚女士要求按照定金双倍赔偿,法院不予支 持。

  综上,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违约方须赔

   违约金担保费律师费

  2015年4月份,黄先生通过中介公司挂出名下一套位于凤岗和南路绿茵华庭的房子。4月15日,徐先生看中这套房子,双方在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价43.8万元,定金4万元。

  因为房子处于抵押状态,双方约定通过委托担保公司融资赎楼。但办理手续过程中,在银行贷款已经审批给徐先生的情况下,黄先生却单方停止合同交易。

  徐先生说,对方看到临深片区房价上涨,就不愿履行合同,通知中介公司停止办理,导致房屋不能交易。多次协商无果后,徐先生还委托律师发律师函要求履行合同,但黄先生无视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不予理睬。

  法院查明,按照合同约定,徐先生已依约履行了交付定金、支付佣金及担保费用、申请并获得银行按揭贷款审批、进行首期款监管等合同义务,但是卖方在2015年7月10日却提出要求退资料、停止走流程,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判决黄先生返还定金4万元,按照总楼价10%支付违约金4.38万元,赔偿包括中介服务费4500元,担保服务费6500元,为本案诉讼已支付律师费7000元共计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