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频现非法集资

27.08.2014  12:37
P2P网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财模式缺乏监管,少数不法分子开始利用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肆意侵吞他人财产。

近年来,随着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等网络金融产品的兴起,P2P(“peer-to-peer”的简称)网络借贷逐渐盛行。其具体运作模式为:由具有资质的网站即第三方网贷平台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布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者放贷并获取利息收益。不少喜欢尝试新鲜事物的投资者逐渐被这种理财方式所吸引,将闲余资金通过网贷平台出借以获取收益。但是,高收益的背后是高风险,P2P网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财模式缺乏监管,少数不法分子开始利用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肆意侵吞他人财产。

案例:非法网贷平台5个月吸金上亿元

2013年3月,钟某某、龙某某等人在深圳市福田区卓越时代广场成立网某某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搭建了“某某天下”网贷平台,在网站上发布期限为1-3个月不等,年利息20%左右的借款标的,如某煤炭公司因拓展业务需借款XX万元,期限为XX月,承诺支付利息XX元等。投资人在该网站注册会员后可以获得一个会员账号,会员对账号进行充值,然后选择投资项目,投资所返还的本金和利息也都体现为会员账号的余额。需要会员在网站上点击提现后,网站财务人员再将相应金额的钱款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会员的银行账户。实际上网站上挂出的借款需求基本都是虚构的,其目的就是以高息诱使他人将钱转入平台指定的账户。2013年8月,该公司的网贷平台无法提现,公司负责人逃匿。据统计,该网贷平台以此方式非法集资上亿元。已报案的受害者有350余人,除西藏外,全国各省市均有受害者,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江苏、浙江、上海等地。受害人中不乏职业投资者,人均损失金额以百万计。目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几名骨干人员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何为网贷平台非法集资?

按照P2P网贷平台成立的初衷,其实质是个人用户“点对点”地出借闲散资金给有借款需求的个人用户或中小企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网站作为中介不能认定为涉嫌犯罪。而利用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的公司在运作形式上与一般的P2P网贷平台十分相似,其区别在于正常经营的P2P网贷平台只是一个中介,借款需求由用户提出,还本付息也由借款的用户承担。

而网贷平台非法集资已脱离了中介的性质,由网站的经营者自行吸收资金再用于项目投资或非法占有,由网站负责还本付息,也就是网站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这符合法律对非法集资的界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实际上,非法集资的网贷平台是利用新会员的投资支付给老会员,待没有足够的新投资来支撑所承诺的高额收益,或者经营者已获取到非常高的收益欲携款潜逃时,网站便宣告倒闭,致使投资者血本无归。投资者缺乏对网站实际经营模式的了解,容易被网贷平台这一形式所迷惑,从而将大量资金投入非法集资的网络平台。从去年11月至今,深圳福田区检察院已经办理了9件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特点:

前期收益快,客户群增长快:传统的非法集资一般是设定某一固定的投资项目为幌子怂恿被害人投资,期限大多为固定期6个月或1年等。而非法集资的P2P网贷平台为了招揽人气吸引更多的资金,除了固定的借款标的,还推出了“秒标”、“天标”等多个投资项目。“秒标”即虚构一笔借款,由投资者竞标并打款,网站在满标后,会马上连本带息向投资者还款,制造快速赚钱的假象。此种短期的高额回报往往能很快诱骗更多投资者在网站注册。如孙某等人设立“某某创投”网站发布招标融资信息,吸引社会公众前来投资。网站运作之初效果并不理想,犯罪嫌疑人便推出“秒标”的办法。由于投资时间短、收益高,投资者越来越多,犯罪嫌疑人难以及时支付利息,又将投资项目改成“月标”,继续非法吸存。

不涉现金,操作便捷:非法集资的宣传活动及客户注册均在网站上进行,其资金往来也主要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基本没有现金交易。利息收益也并不直接转到投资者的银行账户中,只是在其注册的会员账号内显示收益金额。投资者需要在网站申请提取现金,公司才会在一定时间内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将资金支付给投资者。上述“某某天下”非法集资案中,许多被害人都是因为没有及时提现,待网站倒闭后血本无归。

影响范围广、被害人年龄轻:传统非法集资主要以发传单、打电话、推介会的形式进行宣传,因此影响范围往往仅局限在某一城市,且目标人群集中在有闲钱、警惕性较低的老年人。而P2P网贷平台通过网络宣传借款信息,网络传播的无边界性使得吸收资金的信息能够迅速大范围传播,集资对象和影响范围的明显扩大。而且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侵害的对象主要是接触网络较多,容易接受新鲜事物的中青年人。

投资成本少,犯罪利润高:传统非法集资案中,犯罪嫌疑人通常需要组建较庞大的业务员队伍,依靠业务员的推销来提升非法集资的数额,因此给业务员的工资和提成占据了犯罪成本的很大一部分。而网贷平台只需前期支出一定费用搭建网络借贷平台,后期就只需要聘请1名网络技术维护人员和少量业务推广员,免去了给业务员的高额提成,不法分子可以获得更高额的利润。

综上,相比传统非法集资,低投入、高收益、敛财快的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更受不法分子青睐。据福田检察院统计,从2013年11月开始承办第一宗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至今年7月,该院共承办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9件,已占到全部非法集资案件的80%以上。

案发深层次原因

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的集中大量出现,和监管缺位有很大的关系。据相关媒体报道,目前国内已有2000余家网贷平台,比较活跃有350余家。但截至目前,仍没有相关法律政策对网贷行业准入门槛、审批手续等进行明确规定,也没有具体的监管部门对这些网贷平台出售金融产品的资格进行认证、审核等。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金融产品监管缺位、进入门槛低等特点,往往三五个人花几万元就能搭建一个网贷平台。此外,投资渠道窄也使群众盲目相信网贷平台。目前市场上可投资的项目较为有限,如股市风险大、收益不稳定,楼市又受限购、限贷政策的影响,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相对稳健,但投资起点高且回报率低。在这种投资环境下,网贷平台动辄许诺以年利率20%以上的高额利润,并以具体的投资项目为幌子,很容易吸引投资者眼球。

检察官建议:

一、政府应对P2P网贷平台加强监管:首先,明确监管部门。由于网贷平台尚属新型产业,国家尚没有对其实施针对性的监管,且网贷平台的运作涉及央行、银监、市场监管、网监等多个部门,需明确主要监管责任部门。其次,建议设立许可制度,对网贷平台的公司规模、资金数额、从业人员的资格等进行限制,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网贷平台才能获得许可证,并且定期进行审核续展。同时,对获取许可证的网贷平台实施公布制度,方便社会公众查询,防止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行为鱼目混珠。

二、对P2P网贷的具体运作设置必要的限制。首先,对P2P网贷的利率制度进行合理设置。如对利率上限进行限制,防止部分不法分子以高额利率为幌子欺骗投资者。其次,对在P2P网贷平台上提出借款需求的个人推行网络实名制,借款人必须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借款。最后,引入银行征信系统,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审核,对在网贷平台借款不能及时还本付息的行为,也纳入个人信用评价。借此控制借贷风险,防止不法分子虚构借款信息。

三、增加民间投资渠道。堵住犯罪源头的同时,也要对找不到投资渠道的民间闲余资金找到出口。建议通过制度改革,如放宽民间资金进入的领域、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增加金融产品种类、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等多种方式,拓宽群众的投资渠道,引导群众理性、合法投资,挤压非法集资网站的生存空间。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络金融相关知识的宣传,帮助公众识别网络金融产品的合法性,了解金融产品的网络运作模式,提高群众对真假网贷的辨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