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改报告提交全国人大:特首人选须爱国爱港

16.07.2014  11:26

  据新华社电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1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这标志着香港政制发展“五步曲”迈出了第一步。     

  特区政府于2013年10月17日宣布成立由政务司司长领导,律政司司长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为成员的政改咨询专责小组,负责处理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公众咨询工作。特区政府随后在2013年12月4日发表《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咨询文件》,就两个产生办法的相关议题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咨询期为5个月。咨询期间,特区政府共收到约124700份来自不同团体和个别人士的书面意见。根据专责小组提交的《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公众咨询报告》,报告在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方面形成了意见的归纳。

  根据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要修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必须依法完成“五步曲”的程序,其中第一步便是“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第三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第四步,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第五步,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政改整体意见

   行政长官人选须“爱国爱港

  报告指出,在整体意见上,香港社会普遍殷切期望于2017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社会大众普遍认同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的基础上,理性务实讨论,凝聚共识,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社会大众普遍认同于2017年成功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对香港未来施政、经济和社会民生,以至保持香港的发展及长期繁荣稳定,有正面作用;社会大众普遍认同行政长官人选须“爱国爱港”。

   □特首产生办法

   提名权只授予提名委员会

  1

   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不应超1600人

  在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方面,报告说,主流意见认同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已明确规定提名权只授予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拥有实质提名权,其提名权不可被直接或间接地削弱或绕过。

  就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报告表示,较多意见认同提名委员会应参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即有四大界别同比例组成,以达到广泛代表性的要求。同时,也有不少意见认为提名委员会可按比例适当增加议席,藉此吸纳新的界别分组或提高现有界别分组的代表性。但也有不少意见认为,提名委员会的人数应维持在目前选举委员会的委员数目,即1200人,如需作出增加,也不应超过1600人。

   2

   提名程序

   目前港内尚存多种不同意见

  报告指出,2017年行政长官提名程序有多种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提名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先经由一定数目提名委员会委员推荐参选人,第二阶段再由提名委员会从参选人当中提名若干名候选人。有不少意见认为参选人须至少获得一定比例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支持才可正式成为候选人,藉以证明该参选人具有提名委员会内跨界别的支持、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并符合提名委员会作为一个机构作出提名的要求。

   3

   候选人数

   一类意见认为毋须限定人数

  就行政长官候选人数目,报告说主要有两大类意见。一类意见提出为了确保选举的庄严性及能够让选民对候选人的政纲和理念有充分认识,有需要设定候选人数目;另一类意见则认为毋须就候选人数目设限。在提出需要设定候选人数目的意见中,因应过去行政长官选举的候选人数目大致在2至3人,有些意见提议可将候选人数目定为2至3人;也有部分意见提出其他数目。

   4

   普选方式

   较多意见赞成举行两轮投票

  就普选行政长官方式,报告指有相对较多意见认为应举行两轮投票,以增加当选人的认受性;但也有部分意见认为应只举行一轮投票,以简单多数制选出行政长官当选人。

   □立法会产生办法

   毋须对基本法附件再作修改

  在立法会产生办法方面,报告说,社会大众普遍认同由于成功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乃普选立法会目标的先决条件,目前应集中精力处理好普选行政长官的办法。另外,由于2012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已作出较大变动,故此普遍意见认同就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毋须对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

   □观察

   香港政改应凝聚三点共识

  香港特区政府15日公布有关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首阶段公众咨询报告。在首阶段公众咨询的5个月里,各界畅所欲言,特区政府共收到来自不同团体和个别人士的书面意见12.47万份。

  这些意见,充分表露了香港大多数市民的心声,揭示了香港主流民意所向。如果真心为香港好,真心希望香港政制向前发展,就应在政改“五步曲”的过程中,以这些主流意见为基础,务实讨论,理性沟通,求同存异,逐渐凝聚成以下共识。

  其一,对于中央政府支持香港实现普选的共识。自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中央政府就坚定不移地支持香港推动以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政制循序渐进向前发展。对中央政府在政改问题上的态度产生怀疑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其二,对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的共识。对国家效忠是从政者必须遵循的基本政治伦理,爱国是对治港者的基本政治要求。行政长官作为特区最高行政首长,肩负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职责。如果真希望香港好,就应当充分认同这一点。

  其三,对严格依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办事的共识。香港民主政制向前发展,实现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制度,必须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体现均衡参与的原则,有利于香港繁荣发展。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正是以上述条件为归依,为香港政制发展勾勒出明确而行之有效的路线图。惟有遵从事实准绳,理性务实、收窄分歧,合情合理地作出安排,才可能尽早落实广大香港市民的殷切期望。

  以法律为准绳,以民意为依归。政改“五步曲”能否顺利推展,始终必须严格依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始终必须坚持尊重主流民意,始终必须着眼香港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据新华社电

   □关注澳门

   崔世安宣布参选澳门行政长官

  据新华社电现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崔世安,15日正式宣布参加8月底举行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

  崔世安在当日举行的记者会上发表了他的参选宣言。他表示,参选的根本动力,来源于对“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道路的自信,以及澳门基本法所规定并显示出的制度优势的自信。

  崔世安表示,参选基于一份承担的精神和服务社会的责任感。作为长期为居民服务的公职人员,他深感责任重大,并希望争取连任行政长官,继续献出自己的全部才智和能力,发挥自己多年服务社会积累的经验,肩负起时代使命。

  他在宣言中承诺,如果当选,将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广纳民意,尽心尽力解决面对的困难和挑战。大力推进“一个中心”“一个平台”的建设,促进澳门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他说,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自当立志用勤劳和汗水报效祖国、服务澳门,与全体居民一起,同心同德建设美好家园。

  崔世安1957年1月出生于澳门,1999年被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为澳门特区政府社会文化司司长,2004年连任。2009年8月10日获中央人民政府正式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并于同年12月20日就职,任期5年。

  根据澳门基本法,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新修订的《行政长官选举法》将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由300人增加至400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应获得选委提名的下限也由原来的50人增至66人。

  根据安排,有意参选澳门特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人士,在获选举委员会提名后,可于8月16日至29日开展竞选活动。

  澳门特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定于8月31日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