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高官:香港特首须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后普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
中新网8月22日电 中国人大网22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22日在深圳与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座谈,并发表题为《维护社会稳定,依法落实普选》的讲话。
全文如下:
刚才各位谈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大家深入分析了香港回归以来尤其是当前的香港政治形势,对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看法。会后,我们将认真梳理大家发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委员长会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如实汇报。下面我谈三点看法,与大家交流。
一、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行政长官的报告,并就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作出决定。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两次就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作出决定,对确保“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正确实施,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都发挥了重大作用。大家可能记得,2003年下半年香港社会出现了一场重大争议,200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就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作出决定,息纷止争,为香港经济复苏、民生改善创造了必要的条件。2007年香港回归祖国十周年时,香港各项经济数据都超过历史最好水平;2005年香港政改方案没有获得通过,香港社会又出现政改争议的苗头,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就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作出决定,明确了普选时间表,为香港创造稳定的政治局面,2008年发生了国际金融危机,香港安然度过,各项经济数据好于同时期的其他发达经济体,始终保持繁荣和稳定。这说明什么呢?说明了对于香港这个容易受到外围经济波动影响的小型经济体来说,保持政治稳定,至关重要,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保持香港政治稳定的一个重要砝码。
这次关于行政长官普选的争议,比历次争议都激烈。表面上是制度之争、规则之争,而实质上是政治问题。这个政治问题是:要不要遵守香港基本法,要不要坚持爱国爱港者治港的界线和标准。认清这个政治实质,对香港社会出现的各种普选观点,我们就能够作出正确的评判。香港某些人提出的观点背后,其实贯穿着一个简单的逻辑,这就是要求允许与中央对抗的人能够通过普选担任行政长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做不到,就要求在基本法之外另搞一套所谓的普选办法,如果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就不是“真普选”、不符合所谓的“国际标准”,就要“占领中环”、搞公民抗命。天底下哪有这个道理?所以,我们反对这种主张,理直气壮。香港社会还有一些观点,他们的出发点是好的,就是看到有人要借普选问题闹事,为了不激化矛盾,寻求妥协。在小问题上妥协是一种出路,但在重大问题上,必须讲是非、讲原则,才能解决问题。古今中外无数的历史和现实经验告诉我们,如果因为有些人威胁发动激进违法活动,就屈服,那只会换来更多、更大的违法活动。如果这样,香港将永无宁日,国家将永无宁日。因此,这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中央的立场是坚定而明确的,就是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要起到维护当前和未来香港社会稳定的作用,一定会坚持这两条。
二、关于香港基本法的规定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落实行政长官普选,最主要的就是落实这一规定。去年11月,我在香港讲了我对这一条规定的理解,从香港特区政府开展的公众咨询和刚才大家发言的情况看,焦点在两个问题上:一是提名委员会的组成,二是提名委员会提名的民主程序。
关于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大家提出不少意见和建议,共同点是对“广泛代表性”这个概念进行演绎。同一部法律的相同用语,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作同一理解,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解释规则,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其“广泛代表性”的内涵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的内涵是一致的,不能作其他演绎。去年我到香港时专门对此作过分析和阐述,将来提名委员会只能建立在积累了丰富实践的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的基础之上,要做到“八九不离十”。关于提名委员会提名的民主程序,刚才我也听到不少意见和建议,这里面,我想回答这样几个问题就可以有比较明确的答案: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提名委员会提名是不是唯一的提名机制?答案应当是肯定的。提名委员会是不是一个机构?答案应当是肯定的。由一个机构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是否需要体现机构的集体意志?答案应当是肯定的。怎么体现机构的集体意志?答案应当是显而易见的。道理就这么简单而明确。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这个“民主程序”只能按照这个道理来设计。
对香港基本法条文规定的理解,可以得出上述结论,从基本法立法原意看,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过去几个月里,我们对基本法为什么把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权赋予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进行了专门的研究,注意到基本法起草时对这个问题是有深入考虑的,概括起来,采用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办法,目的是在三个方面降低普选的风险:一是降低政治对抗的风险。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就必须求大同、存大异,两种社会制度不搞对抗,香港与中央之间不搞对抗,香港社会内部不搞对抗。基本法规定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这个提名委员会是超党派的,有利于提出各方面都能接受的行政长官候选人,降低政治对抗的风险。二是降低宪制危机的风险。行政长官在香港本地普选产生后,还要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且这种任命是实质性的。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这个提名委员会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可以对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比较全面的考虑,从而降低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人选不获中央政府任命而导致宪制危机的风险。三是降低民粹主义的风险。要保持香港的经济地位,必须靠自由港、低税制来吸引外来投资,必须保障和平衡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政治经济利益,不能搞民粹主义。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按照均衡参与原则组成,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在提名行政长官的候选人时有比较均等的发言权,有利于平衡各种诉求,降低普选导致民粹主义的风险。要充分发挥提名委员会这三个方面的作用,就必须坚持提名委员会按照四大界别等比例组成,必须坚持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要反映机构提名的性质。
三、关于实现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的目标
香港基本法规定了行政长官普选的目标,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明确提出了普选时间表,去年以来,中央领导人一再重申2017年实现行政长官普选的坚定立场,从香港特区政府开展的公众咨询看,香港社会普遍希望2017年实行行政长官普选。从刚才的发言也可以看出,大家都希望在2017年实现行政长官普选,以回应香港社会的诉求,解决困扰香港多年的重大政治问题,使香港能够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从目前的情况看,要在2017年实现行政长官普选,有许多工作要做,有赖于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用最大的决心和勇气果断地作出抉择。
一是,要按照香港基本法规定制定普选办法。香港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法律基石,更是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讨论、解决问题的共同基础。行政长官普选,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是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普选,而不能有超越这种规定的普选。
二是,要用最大的决心和勇气果断地作出抉择。最近一段时间我与香港各界人士交流时,经常听到有人用“山雨欲来风满楼”、“危急存亡之秋”来形容当前香港的局面,我还看到有些人在香港报刊上写文章,说中央如果不接受他们的主张,将是灾难性的。这让我想起1982年9月邓小平会见撒切尔夫人时讲的一段话。当时撒切尔夫人讲到如果中国收回香港,将给香港“带来灾难性的影响”,邓小平明确指出,“如果说宣布要收回香港就会像夫人所说的‘带来灾难性的影响’,那我们要勇敢地面对这个灾难,作出决策。”我们今天面临的普选问题,同样要以最大的决心和勇气,果断地决策,作出历史性的抉择。
三是,要坚决反对少数人在香港制造社会动乱。最近香港报刊报道最多的一个话题是,如果中央不接受香港某些人的主张,他们就要“占领中环”。“占领中环”的本质是什么?就是策动大规模违法活动,瘫痪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损害香港的繁荣稳定。对此,我们要坚决地加以反对。我很高兴看到,面对香港某些人的挑战,爱国爱港力量已经行动起来,发起了声势浩大的“保普选、反占中”大签名活动和“和平普选大游行”,表明广大香港市民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信心。广大香港居民在爱国爱港旗帜下团结起来,是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的根本保证,是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根本保证,也是成功落实行政长官普选的根本保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