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大厦涉黑案主犯否认全部控罪

22.04.2015  19:15

  

  

  围绕广州市荔湾区十三行路1号地标性建筑新中国大厦的明争暗斗,近十年来从没停止过。2011年4月15日上午的一场近百人街头械斗后,原新中国大厦大部分物业的经营控制者宋志永及其多家公司的下属共12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起诉,其中5人被控涉黑。4月21日,海珠区法院将原本分案处理的陈学林等8人一案并入宋志永案一同审理,案件总被告人人数由此增加至20人,其中涉黑被告人增至13人。被检方认为是涉黑主犯的宋志永,昨日在法庭上否认全部4宗控罪,称与多名同案人都只是“朋友关系”。

   一场械斗后  新中国大厦前控制者被抓

  1996年前后,广州商人潘维曦以广州国商公司为平台,投资兴建了新中国大厦。但这栋地下5层,地上43层的大厦,在尚未封顶时即陷入纠纷。1998年,潘维曦涉嫌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上百亿元,负案逃往香港,其国商公司及新中国大厦等资产先后被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和查封。后根据司法机关裁定,新中国大厦被允许以出租大厦物业,向法院指定账户缴纳租金还债的方式进行盘活经营。

  广州市检察院在司法材料中披露,在此过程中,被要求协助执行上述裁定的原新中国大厦内经营者宋志永、陈学林等人,通过采取订立阴阳合同的方式,来隐瞒实际租金收入,实际上缴到法院指定账户的租金只是很小一部分,大部分商铺的租金则以“答谢金”的方式,被输送给了远在香港遥控指挥的潘维曦,宋志永、陈学林等人分得不少利益。

  据司法机关统计,从2003年至2010年间,潘维曦通过代理人从新中国大厦非法获取的国商公司物业租金收入及转让经营权等利益共计人民币3亿多元。检方称,在此过程中,宋志永的势力不断壮大,逐渐从潘维曦手中取得了新中国大厦多个楼层物业的经营权,并通过2亿元买断经营权的方式,成了新中国大厦内最大的经营者。

  2010年7月,潘维曦的国商公司在新中国大厦内自有的物业,经荔湾区法院拍卖的方式,被一家叫金穗丰的公司竞拍取得。至2011年4月15日,金穗丰公司通过法院执行接管了新中国大厦负三至负五层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权。检方称,宋志永等原经营者为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组织60多人密谋暴力抗法,遂发生了“4·15街头械斗事件”。该事件导致6人轻伤、35人轻微伤,社会影响恶劣。事后,宋志永因犯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潘维曦被公安机关带回广州处理,宋志永等人也被指控涉嫌多宗罪,进入了司法程序。

   被指控涉嫌4宗罪  宋志永全部否认

  今年3月24日,宋志永等12人一案第一次在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宋志永被指涉嫌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等4宗罪。宋志永的同伙中多人也被控构成数罪,共有5人被指控涉黑。

  陈学林等人,被指是潘维曦早期在新中国大厦的亲信,但在宋志永势力崛起后,陈学林等人也成了宋志永等人的附庸。昨日,陈学林、邹德良、王安稳等另外8人涉黑一案,被海珠区法院并入宋志永案审理。至此该案总被告人人数增至20人,其中涉黑人数为13人。

  检方公诉人庭审中对宋志永的讯问,即从“4·15械斗事件”开始。但宋志永否认了全部4宗罪的指控。他辩解称械斗事件发生前,他并未参与密谋,其他同案人也没有向他请示。对该事件原因,宋志永称是同案人曾庆伦等人针对法院错误执行的“维权”举动。当公诉人问他与曾庆伦是什么关系时,宋志永称“我们只是朋友关系”。面对检察官使用“指挥”、“属下”等词语来描述案情时,宋志永都提出反驳:“我没有什么属下。什么叫指挥?”宋志永面对讯问多数采用“不清楚”、“不知道”、“你应该去问其他人”应答。

  新中国大厦“简史

  1996年

  由潘维曦任法人代表的国商公司投资建设新中国大厦。

  1998年

  大厦初步建成,随后开业,成为十三行地标。

  1999年

  潘维曦卷入广州非法集资大案,逃往香港,市委市政府成立工作组接管,大厦成为烂尾楼。

  1999-2010年

  大厦逐步发展成广州服装批发市场龙头,此间由与潘维曦有密切关联的代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2010年

  在经历了三次流拍后,金穗丰公司以9  .74亿元的保留价买下大厦整体项目。同年,金穗丰公司要求中怡公司撤离,遭拒绝后双方多次发生激烈冲突。

  2011年

  荔湾区法院判决中怡公司应撤离大厦,同年4月15日,两家公司爆发街头持械混战,40多人受伤,后16人被判刑。

  2013-2014年

  潘维曦在香港被逮捕,宋志永等人涉黑被查。

  2015年

  潘维曦、宋志永、陈学林等人的案件相继在海珠区法院公开审理。

  (编辑: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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