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 过程“十年磨一剑”
2014年4月1日,首都少年先锋岗活动在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启动。京华时报记者王海欣摄
京华时报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天经表决,通过了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以法律形式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并规定每年9月30日国家举行纪念烈士活动。
决定指出,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为了国家繁荣富强,无数的英雄献出了生命,烈士的功勋彪炳史册,烈士的精神永垂不朽。为了弘扬烈士精神,缅怀烈士功绩,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出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
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草案于8月25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就决定草案向常委会作说明时介绍,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建议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呼声越来越高。
关于烈士纪念日为何确定为9月30日,李立国介绍,1949年9月30日是人民英雄纪念碑的奠基日,在国庆节的前一天开展烈士纪念活动,既能充分体现“国庆勿忘祭先烈”的情怀、突出国家褒扬烈士的主题,又能与党和国家领导人10月1日上午向人民英雄纪念碑敬献花篮等烈士纪念活动相衔接,因此确定为这一天。
揭秘
设立纪念日“十年磨一剑”
今年9月30日,我国将迎来首个烈士纪念日。民政部党组成员、优抚安置局局长邹铭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政部从2005年开始相关研究论证工作,烈士纪念日的设立可谓“十年磨一剑”。
邹铭表示,近年来,社会各界人士、专家学者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出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建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也多次呼吁设立烈士纪念日、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设立烈士纪念日,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呼声。同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纪念烈士的节日。
民政部自2005年起多次召开由中宣部、文化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及中国民俗学会等部门和部分民俗专家参加的研讨会,并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先后4次征求16个相关部门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意见。各地各部门和专家学者均赞同设立烈士纪念日。
2013年4月4日,经中央同意,中办、国办、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下发文件明确要求“研究设立烈士纪念日”。2013年4月21日,民政部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请示》。今年8月23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烈士纪念日设立后,国家将举行纪念烈士活动。同时,国家对各地开展烈士纪念活动也将作出专门安排部署。“当然,对烈士的纪念褒扬并不意味着局限在纪念日这一天,还应体现在社会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邹铭说。
邹铭介绍,据不完全统计,约有2000万名烈士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英勇牺牲。由于战争年代条件有限,许多先烈没有留下姓名。目前,全国有名可考、并收入各级《烈士英名录》的仅有193万余人。近几年,每年新评定的烈士数量在300人左右。
司法改革
北上广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京华时报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当天经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根据决定,我国将在北上广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
决定称,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和数量确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
其中,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决定明确,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对于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的任免,决定规定,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数说
每年1亿多人次瞻仰烈士陵园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有一亿多人次到烈士陵园参观瞻仰,表达对先烈的缅怀之情。近几年,通过网络平台祭扫烈士、寄托哀思的网民人数不断增加。同时,很多烈士的英雄事迹在文学作品、广播影视中传颂,烈士精神彰显出巨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
23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23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目前,全国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属有20余万人,其中,城镇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年13860元;农村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年7970元。
从2011年7月1日起,国家给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据新华社电
预算法
地方政府举债规模需报全国人大批准
财政部表示目前地方债务风险可控
京华时报讯备受关注的“经济宪法”——预算法完成20年来首次大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预算法对防止预算违规调用、公开透明、加强预算效能等方面做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修改后的预算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修改后的预算法中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问题,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昨天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是预算法修正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次把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单独作为一个部分,凸显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重点是解决三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建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以适度的举债权,解决怎么借的问题。
第二,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分类管理和规模控制,让地方政府的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地方人大监督,还要接受上级行政和上级立法机关的监督,解决怎么管的问题。
第三,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解决怎么还的问题。针对目前的情况,地方融资平台中有一些实际上是政府通过企业举债,我们要分开。属于企业的债,政府如果需要支持,就给予明确的,比如说补贴,或者是PPP模式给与支持;属于政府的债务,这些完全公益或者既是公益而且现金流也不足的债务,就转成了政府的债务,纳入预算管理。这是分清责任,给社会以正确的信号。为此,这次预算法中也规定了,要建立以责权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政府的资产负债表要向社会公开,引入评级。
关于目前地方政府债务形势,楼继伟表示,去年年底,审计署公布了全国截至去年6月份地方债务的情况,按偿债责任看,大致地方政府有12万亿的债务,包括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和救助责任的债务。“到去年年底,从财政管理的角度来看,这个规模并没有明显扩大,当然也可以借一些新债,还一些老债,但是总规模没有明显扩大,总的风险是可控的。”楼继伟表示。
安全生产法
发生重特大事故最高可罚2000万
京华时报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对于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最高可罚2000万元。此外,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将上黑名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20万元至200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于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在加强政府责任方面,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取得进展。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同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事故调查处理问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版采写京华时报记者孙乾(除署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