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茂名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近日,茂名市委副书记、市长许志晖主持召开市政府十二届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茂名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8月30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野外火源管理实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本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市的森林特别防护期。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及清明、重阳节等特殊时段,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发布森林防火区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办法》明确在森林禁火令发布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镇(街)、村(居)干部深入到责任区值守巡查,护林员全天候巡山护林。做到“山上有人巡、路口有人守、山边有人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进山入林路口、重点林区、旅游景区、坟墓集中区等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森林防火检查站工作人员对进入的车辆和人员可采取下列措施:(1)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2)进行森林防火宣传;(3)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办法》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当地镇党委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压实镇级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办法》还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单位在野外火源管理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森林火灾频繁发生或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会议强调,为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深入地做好《办法》宣传工作,积极营造贯彻落实良好氛围;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办法》顺利贯彻实施,保护好我市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茂名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