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普选产生的香港特首须爱国爱港是政治常识

11.06.2014  16:16

  中新社北京6月11日电(记者 郑巧)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邹平学11日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必须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港者手中,不能允许与中央对抗的人担任行政长官,这是香港实现普选的政治底线。这一点首先还不是一个法律上的道理,是政治常识。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0日发表《“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邹平学指出,白皮书再次明确重申了“一国两制”基本方针政策和香港基本法为政改所确立的调子,表达了中央坚定不移、一以贯之坚持的爱国爱港者作为港人治港主导力量的原则立场和政策主张。

  邹平学分析指出,香港特首选举是一个地区性选举。地区性选举无论如何都不能产生一个与国家主体相对抗的异己力量。外国的地方选举不会产生推翻国家体制的人,选举的基本前提就是对国家的认同。但“一国两制”的架构下,怎么避免力图推翻国家体制的人当选行政长官是一个严肃的重大政治问题。

  邹平学说,从法律上讲,与中央对抗的人不能做特首也是基本法的常识性法理,因为特首是双重负责制,要对中央和特区负责,如果与中央对抗,怎么负责?中央又如何能够任命?香港基本法还规定特首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如果结合基本法的立法目的,全面系统理解基本法的条文,可以看出,普选的行政长官必须是爱国爱港者。

  对于白皮书所说“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邹平学认为,这一提法与“一国两制”没有任何冲突,这一提法也不是什么新的提法。因为中国拥有对香港的主权,主权是一国对外独立、对内最高的权力,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就包括治权,这个治权就是全面的管治权,使用“全面”二字并没有增加任何新的内容,因为主权之下的治权本身就是全面的、完整的。香港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权,这在基本法第二条有明确的规定。

  邹平学表示,“一国两制”主要内容就是中央在保留必要的管治香港特区权力的同时,授权香港特区实行高度自治,其权力结构呈现“中央权力--授权--自治权”的层次结构。可以说,这个提法是对“一国两制”下的中央和特区权力关系的实质所作的高度概括。(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