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6年发出13份防家暴保护令 一成离婚案自诉家暴

07.03.2016  09:25
广州法院开展的反家暴法咨询活动现场,一位女市民正在向法官咨询。 - 新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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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开展的反家暴法咨询活动现场,一位女市民正在向法官咨询。

  广州法院法官提醒:遭遇家暴注意保留证据  用于捍卫自身权利

  仓边路报告

  文/章程  通讯员杨晓梅、王聪颖、魏巍、向阳、陈思佳、杨婷  图/罗伟雄

  “三八”妇女节前夕,在广东省女法官协会统一部署下,3月4日,广州市女法官协会组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各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走上街头,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法律咨询活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广东省女法官协会会长谭玲到场参加咨询活动。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实际上,法院对家暴受害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早有先例。据了解,自2010年至今,各区法院共签发出13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其中签发对象还包括一名男性受害者。

   约一成离婚案自诉家暴

  过去,法院以家庭暴力为由判决离婚的案件比例较低。2009年年底,广东省法院开展涉家庭暴力民事案件审理情况及司法建议的专项调研报告。调研数据显示,离婚诉讼中自诉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大约在10%,但最终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判决离婚的比例在1%~2%。据海珠区法院通报,该院自2015年以来审理的起诉因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110件,占离婚案件的20%,但最终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判决离婚的仅有9件。

  分析其原因,谭玲告诉记者,部分当事人对自己权利保护不够了解,加上受“家丑不外扬”传统观念影响,在遭遇家暴时不会对外声张,不会保留自己被殴打的证据,以至案件起诉到法院时,举证证明暴力行为的存在非常困难。此外,以往法律层面在走进家庭的保护方面还存在不足。而今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家暴不再是家务事,随着该法的施行,家暴受害者举证难、维权难的困境有望缓解。

   保护令也曾发给男受害者

  婚外情、醉酒、赌博,是家暴发生的最常见原因。据海珠区法院统计,该院审理的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施暴者基本都是男性,以60后、70后居多,他们大多事业上小有成就,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其中不乏成功人士,年薪过百万者也有。梳理家暴发生地点,一般都在家里,也有发生在公众场所,如小区、工作单位等。

  为了对家暴受害者加强司法救济,广州法院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前就曾试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据介绍,早在2010年3月,广东省法院就启动了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工作,广州市黄埔区法院成为全省首批6个试点工作单位之一,随后白云区法院也增设为试点单位。

  在广东的家事案件审判中,对家暴受害者试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对家暴受害者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措施,广东省法院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制定《广东省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指引》、《广东法院家事审判工作规程(试行)》用于指导全省家事案件审判工作。

  据统计,自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广州市各区法院共发出13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其中白云区法院10份,黄埔区法院2份,越秀区法院1份。值得注意的是,这13份保护裁定中有一份是对男性受害者签发的。

   案例一

   同居14年女子屡遭男友暴力

   法院首发同居保护令禁打

  1998年,24岁的彭某与同龄的王某开始同居生活。1999年6月,两人生育一子。

  其间,王某多次对彭某实施暴力,经常用椅子、铁棍等将彭某打致手掌、手指变形,甚至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将彭某踩在地上并拖行。2010年,彭某弟弟因看到姐姐被殴打,出手相助,结果被王某砍伤住院。

  2012年9月,彭某向黄埔区法院起诉争取儿子的抚养权。立案后,彭某还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要求法院裁定对其人身安全予以保护。

  2012年9月,法院对彭某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进行听证。当日下午,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遂裁定禁止王某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限6个月内殴打、威胁彭某,禁止王某以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骚扰彭某,禁止王某进入彭某的工作场所、居所。如王某违反上述禁令,将被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定发出后,彭某也与王某协商一致共同抚养儿子。据法院后续回访,王某没有再对彭某采取任何暴力行为,也没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据悉,这也是广东省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同居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二

   丈夫不堪妻子威胁恐吓

   法院发出保护令禁骚扰

  2011年,胡某状告妻子邱某要求离婚。诉讼中,胡某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胡某称,邱某态度一直嚣张蛮横,多次对他威胁、打骂、围追堵截,经常在他的办公室、课室等工作场所吵闹、叫骂,并强行闯入他的住所打砸、泼墨水,甚至还带人到他的办公室进行威胁恐吓。胡某还向法院提交了其住所被打砸的照片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

  法院经审查认为,胡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于2011年11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邱某殴打、威胁胡某或其亲属,禁止邱某以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骚扰胡某,禁止邱某对胡某实施跟踪、窥视,禁止邱某进入胡某工作场所对胡某进行人身威胁及妨碍其正常工作活动。之后,邱某有所收敛,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离婚,儿子由邱某携带抚养等。

  据悉,这是广州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针对男性受暴者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三

   男子多次谩骂打伤妻子

   被禁进入妻住地200米范围内活动

  2011年,小婷与丈夫登记结婚,但一年后双方便产生激烈的矛盾甚至肢体冲突。首先丈夫到小婷家肆意谩骂,其间还抢夺了小婷的手机并打电话威胁小婷的朋友家人,声称如果再打电话,就杀人全家。谩骂期间,还打烂了家中的茶壶、茶杯等物品,甚至还用水果刀追杀小婷,随后动手打伤她,致使小婷左眼受伤缝了三针,嘴脸、左手左腿受伤,但当天小婷由于害怕以及想尽快到医院治疗没有报警。

  后来,小婷发现丈夫与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丈夫更是经常谩骂她超过12小时,继续短信威胁称要杀害小婷及其家人,其间不断打砸东西及打小婷,小婷也曾多次报警。

  丈夫这些恶劣行为有多张报警回执、公安机关出具的调解书、协议书、保证书、手机短信、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小婷请求法院裁定保护其人身安全。

  经审理,法院在小婷提出离婚诉讼之前对她签发保护令。法院认为,小婷的申请符合法定要求,裁定禁止小婷丈夫殴打、威胁小婷及其家人,禁止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小婷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禁止在小婷居住区200米范围内活动。

  据悉,这是广州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诉前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提醒:遭家暴第一时间保留证据

  从今年1月1日起,广州两级法院将家事案件统一归入少年庭审理。截至目前,广州中院少年庭共收到家事案件98件,其中婚姻关系类案件73件;基层法院少年庭共收到家事案件670件,其中婚姻关系类案件占家事案件总数近70%,而婚姻关系类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不足5%,其中仅1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从数据看,目前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数量还较少。广州中院少年庭法官分析,原因可能在于当事人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顾虑,担心宣扬家丑,怕人笑话。同时,一部分当事人因不想离婚而担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会导致婚姻关系最终破裂。此外,由于证据不足,难以举证。

  为此,该法官建议,家暴案件的受害人要勇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依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法官提醒,向法院寻求救济须注意保存证据,例如报警后警方的处理意见、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调查笔录、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事发过程的录音、录像、无利害关系人所做的证人证言,以及事发后双方就事件处理的书面协议书等,这些都是证明家暴较为有力的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也是法院审查的有力证据。依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报警要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加害人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出具一份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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