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受罚,合理吗?

27.10.2015  01:54
不合理低价游的问题源头是旅游经营者,要遏制不合理低价游,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游客权益,主要的努力方向还是把相关的法律、制度落实到位,加强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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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5日,国家旅游局网站发布提示称,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这一消息旋即引发网友热议。

   处理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有助责权均衡

  在众多旅游乱象之中,不合理低价游已然成为重灾区。最近出现的一些导游强迫乘客购物事件,部分源于不合理低价游。有需求才有市场,在继续规范旅行社从业行为,打击低价游等违法现象的同时,对游客予以约束,有助于解决治理“一头热”的局限,以此提高行业整肃的效力。

  什么是不合理低价游?国家旅游局9月29日发布的《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列举了5种不合理低价游的标准,比如,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其实,游客要找到某条线路的价格标准并不难,要么在旅行社进行查询,要么登录相关官网进行查询。另外,凭经验也可以作出合理的分析,因为低价旅的价格往往低得离谱。

  明明知道不合理低价游有风险,然而依然有游客主动迎合,甚或为了逃避监管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这样的行为理应受到处理。其一,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非真实性的虚假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利于当事人维护权利;其二,为了遏制不合理低价游的生存空间,有效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并保护消费者权利,对游客故意参加不合理低价游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尤为必要。唯有如此,才能让游客切实履行好自身的消费责任,从而成为权利保护的“第一责任者”。(唐伟)

   遏制不合理低价游要分清主次

  一直以来,因参与不合理低价游而遭遇旅游纠纷的游客都被视为受害者,舆论普遍认为,他们应该得到同情、抚慰和保护。而现在,国家旅游局却称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旅游合同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失去索赔权,还将受到处理。对此,很多人都难以理解和接受。

  笔者以为,对于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等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种情况是旅游经营者已经明示或暗示游客,低价游会变成“购物游”,游客明知低价游的不合理、不正常以及潜在风险,仍然愿意参与低价游,仍然与旅游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或达成默契;第二种情况是旅游经营者事前虽未流露出相关信息,但旅游报价远远低于市场通常价格,这样的超低价本身就是一个不靠谱的“诱饵式”要约。对于旅游经营者的超低报价,游客应该知道其中隐藏的猫腻和风险,游客选择占低价的便宜,就等于变相接受了低价游中暗藏的购物消费困扰以及权益损失风险。

  在这两种情况中,一旦遭遇消费纠纷或强制购物、更改旅游行程等侵权行为,游客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游客承担相应责任,无可厚非。当然,游客无须承担全部责任,游客承担责任的方式宜为失去对旅费或三倍旅费的部分甚至全部索赔权,但游客不应失去对一些具体消费侵权行为的索赔权,比如,游客参加低价游在某地被强制消费,遭遇价格欺诈,购买了天价商品,那么,游客仍然有向天价商品经营者索赔的权利。再者,游客即便在明知或应知低价游合同有问题的情况下与旅游经营者签订了虚假的旅游合同,也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就不应该受到什么“处理”。实际上,合同法、旅游法等法律对游客的这种行为根本未作出追责规定,有关部门如果以行政处罚、信誉惩戒、旅游限制等方式“处理”游客,于法无据。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旅游经营者靠低报价吸引了游客,又靠虚假的承诺和保证忽悠了游客,游客报名参加旅游或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对低价游的猫腻和风险不明知、不应知,纯属上当受骗,那么,游客就是彻头彻尾的受害者,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其实,不合理低价游的问题源头是旅游经营者,要遏制不合理低价游,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游客权益,主要的努力方向还是把相关的法律、制度落实到位,加强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管,扎紧篱笆、筑牢红线,让违规的旅游经营者承担必要的责任,而不是琢磨该怎样制约游客、问责游客。(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