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7月1日试点以房养老 60岁有产权老人可投保
● 京沪穗汉4城试点两年,60周岁以上有完全独立房屋产权老人可投保
● 70年产权如何突破?房产不留子女会否引发嫌隙?诸多疑问待解
“年轻的时候我养房子,现在老了,换房子来养我。”
6月23日,保监会公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文件显示,获得“以房养老”政策试点的地区有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四地;试点时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投保人群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产品犹豫期将延长至30天。南都记者昨日询问多家保险公司,多持观望态度。幸福人寿则告诉南都记者,目前已经初步完成以房养老产品开发和业务流程的准备,将积极上报相关试点申报材料。
两种试点产品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被称为“以房养老”,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居住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屋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作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补充,这种以房养老模式帮助的是“有房的穷人”,名下有一套有产权的房子、退休金较低的老人,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换取现金旅游、看病、雇护工、住进高档养老院。
保监会提到,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方式的创新,涉及老年人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特意提出谨慎经营,强化风险管理。该业务将传统养老保险与房地产联系起来,风险因素多,风险管理难度大。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在房产评估、抵押、后续管理等方面要求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根据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所抵押房屋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试点产品将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
一位不愿具名的险企人士向南都记者透露。“如果是参与型,假如以后房价上涨的话,老人可以每个月多拿到一定的增值年金,这样的就会让整个领取的年金提高;如果是非参与型,那么在房产增值之后,领取的养老金额不会提高,而房产增值的部分所带的剩余金额就给到继承人了。非参与型从操作层面可能更简单,更像一个非固定期限的贷款。具体到保险产品来说,各家保险公司可根据这两个大的框架来自主设计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