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官员受贿150余万 辩称50万为人情来往

21.05.2014  09:48

  南都讯 记者陈万如 实习生文静 利用职务便利,给开发商“方便”,并索取、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南沙国土房屋管理局原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沈耀军因此获刑十一年六个月。 

   行贿者多为开发商

  经审理查明,沈耀军在其任职期间,主要协助局长开展国土和房屋管理方面工作,负责用地管理等工作。法院认定,他受贿人民币127  .4万、港币30万,其中13.4万人民币为索贿。

  2009年下半年,沈耀军非法收受广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章某贿送的现金港币30万元,为该公司取得一块土地开发权。

  2009年至2012年间,沈耀军先后多次收受广东某企业公司法人代表张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6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购物卡,帮助该公司协调解决在开发某房地产项目过程中遇到的拆迁问题。

  2009年至2011年间,沈耀军先后多次收受南沙某五金厂李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帮助该公司协调解决违法用地的问题。

  2009年至2012年间,沈耀军向广东省四会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南沙分公司负责人江某索取现金10万元,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江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1万元,帮助该公司解决某房地产项目中遇到的土地面积纵深不够等问题。

  2010年至2013年间,沈耀军向广州某新应用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岳某索取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购物卡以及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电话充值卡,并多次非法收受岳某贿送的财物,包括10万元购物卡以及珍珠项链、玉手镯等财物,帮助该公司加快推进房地产项目的审批进度。

  2009年至2013年间,沈耀军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卢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  .5万元,帮助该工地协调解决用地属性转换等问题。

  2010年至2013年间,沈耀军多次收受广州某地产公司项目经理张某贿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8万元的购物卡和iPhone5手机一台,帮助该公司加快推进房地产项目的业务审批进度。

  2011年,沈耀军非法收受广州某投资公司黄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帮助该公司加快办理用地手续的审批进度。

   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半,没收赃款153万元

  侦查阶段,沈耀军还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了两名官员受贿的犯罪线索。但法院认为,该线索至今未能查证,其行为不认定为立功。  沈耀军辩护人提出,沈耀军具有自首情节。法院调查后认为,南沙区纪委是在掌握了沈收受贿赂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24日将其带到谈话点谈话,经办案人员反复教育,沈耀军交代其受贿事实。7月15日,纪委将沈耀军连人带材料移送南沙区检察院。因此沈不构成自首。

  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沈耀军无视法律,收受贿赂,且存在索取贿款的行为,应加重处罚,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没收财产人民币45万元。沈耀军被扣押的赃款15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直击

   没有索贿V  S“急需使用

  沈耀军提出,自己并没有索贿,公诉机关所指控的13.4万元索贿金额,都是行贿人事前承诺要送的钱款。此外,犯罪数额中有大约40万至50万元是属于过年过节的“人情往来”,其性质应与利用职务之便的权钱交易有所区别。

  沈称,自己已与行贿人认识多年,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都有交往,也并没有因为受贿而违法违规操作。

  但行贿人岳某和江某都表示,沈耀军是以“急需使用”为名索要财物,故法院不采纳沈的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