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9.05.2015  13:00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广东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推进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公车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

坚持制度创新,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切实保障公务出行;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新旧机制平稳过渡、有机衔接;坚持厉行节约,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整体节支率达7%。

二、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省纪委机关和省委各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协机关,省审判机关,省检察机关,省直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机关、省工商联,省委、省政府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党政机关所属驻穗行政机构和参公事业单位随本部门机关一并改革。

2.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3.车辆范围:省直各单位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各部门的通勤车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经核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老干部服务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改革方式

1.对参改的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广州市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等划定区域内从事公务活动,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具体范围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按程序审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鼓励省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岗位在中央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制定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根据国家关于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的规定,划分为8个档次,具体标准为:正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副厅级每人每月150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00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80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60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450元,科员每人每月300元,科员以下其他人员每人每月250元。参改部门车辆封存停驶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变化适时调整。(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4.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车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保留用车数量,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省直每个单位可保留不超过5辆,具体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允许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具体编制数量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经费由省财政部门从改革后节余的公务交通支出经费中统筹安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5.从严配备执法执勤用车。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省直机关保留比例不超过40%。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筹建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确保两年内完成。与国家核定执法执勤用车口径不一致的行政执法用车原则上不再配备,确属行政执法需要的一线执法执勤车辆,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经省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统一保障。(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

6.实行公务用车定编管理,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统一标识管理。各部门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选用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7.省直各单位参改人员在广州市规定区域外进行公务活动,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的,按照现行有关出差管理规定执行;选择利用单位留用车辆和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的,在保证节约的前提下,经所在部门审核批准,由机关后勤管理部门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提供出行服务。省直机关公务出行保障服务供应商,由省财政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8.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省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部门安排。各部门按规定留用的车辆可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

9.中直驻粤单位、非驻穗的省垂直管理单位和省直行政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遵从所在地区相关规定,与所在地区同步推进改革,补贴标准参照所在地区标准执行,其中,非驻穗的省垂直管理单位和省直行政机构经费按原资金供给渠道予以保障。(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1.涉改司勤人员安置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不得简单推向社会。各部门要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对其他司勤人员,分类采取不同的安置措施。在册正式司勤人员,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提前离岗的人员限制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并指导各部门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规范处置核定取消的公务车辆

1.对核定取消的公务用车,由省财政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制定处置办法,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正处置。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对高污染排放车辆一律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置。(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2.对未能公开拍卖处置的车辆,可登记造册后交由本单位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实行有偿使用,或统一委托由省政府授权的现有国有交通运输企业统一管理、实行市场化运营,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过渡期暂定5年。(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