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长期遭妻恐吓叫骂 获人身保护令
广州男子长期遭妻恐吓叫骂 获人身保护令
来源:新快报
“遭遇家暴要第一时间报警,出警记录等可做证据”、“邻居、幼儿园老师有义务及时劝阻家暴及帮助报警”……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三八”妇女节临近,在广东省女法官协会的统一部署下,广州市女法官协会率先组织广州市中院和广州市各区法院的法官们走上街头,为市民详解什么是家庭暴力及发生家暴后有哪些救济途径、如何用新规和措施保护家暴受害者。
■新快报记者 王娟 唐星 通讯员杨晓梅 王聪颖 魏巍 向阳 陈思佳 杨婷
女法官现场解读受欢迎
《反家暴法》首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家暴,都有权及时劝阻。而精神侵害也正式纳入家暴的范围,且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寄养、同居、收养)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要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不过在当日的活动现场,大部分受访群众对此都不是十分了解。为引导市民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当天,多名广州市女法官们走上街头,开展《反家暴法》法律咨询活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广东省女法官协会会长谭玲也到场参加咨询活动。记者在广州市中院的活动现场看到,百份材料很快就被市民领取大半。记者发现,前来咨询的人群中,虽大都是妇女,但也有多位男性市民。现场法官介绍,家暴受害者对象不仅仅只有妇儿,是包括所有的人,妇女、儿童和男性都适用。男性,同样可积极寻求法律保护。
穗6年来签出13张保护令
广州法院审理家暴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何?记者从活动上了解到,为提高家事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早在2010年3月,广东省法院就启动了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工作,广州市黄埔区法院成为全省首批6个试点工作单位之一,随后白云区法院也增设为试点单位。
在广东的家事案件审判中,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试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对家暴受害者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措施,广东高院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广东省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指引》、《广东法院家事审判工作规程(试行)》,用于指导全省家事案件审判工作。
“目前,《反家暴法》已明确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纳入其中,说明以往的司法实践为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和探索,法律的出台又为将来的司法工作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玲对记者说。
据统计,自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广州市各区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共13份,其中白云区法院10份,黄埔区法院2份,越秀区法院1份。在司法实践中,就人身保护裁定的适用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既体现了法律的震慑力,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离婚案自诉家暴认定率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玲介绍,6年来,广东离婚诉讼中自诉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大约在10%,但因证据不足最终认定家庭暴力的比例在1%-2%。
记者了解到,从今年1月1日起,广州两级法院基本将家事案件统一由民事庭归入少年庭审理,以利于统一两级法院的裁判尺度。截至目前,广州中院少年庭共收到家事案件98件(皆为二审案件),其中婚姻关系类案件73宗,继承类案件15宗,抚养类案件4宗,其他类案件6宗。基层法院少年庭共收到家事案件670件,其中婚姻关系类案件占到家事案件总数近70%,婚姻关系类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不足5%,其中一宗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广州中院少年庭法官介绍,从数据看,目前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数量还比较少,以家暴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最终经法院认定构成家暴并判决离婚的案件占比也较小,其原因可能在于:一是当事人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顾虑。实践中,常有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的事实,但又不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是受害人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做是宣扬家丑,怕人笑话。同时,一部分当事人因不想离婚而担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会导致婚姻的最终破裂。二是由于证据不足,因为民事诉讼中有“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
那遭遇家暴该怎么办?法官建议,家暴案件的受害人要勇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另外,要注意保存证据,比如:报警后警方的处理意见、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调查笔录、伤者的伤情经过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报告,事发过程的录音、录像,无利害关系人所做的证人证言,以及事发后双方就事件处理的书面协议书等,都是家暴较有力的证明。
案例
长期遭妻恐吓叫骂 他申请到“保护令”
2011年11月,白云区法院依申请对一男性当事人作出人身安全保护。据悉,这也是广州法院近年来发出的唯一一份给男性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原告胡某与被告邱某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4月23日登记结婚,1998年1月3日生育儿子胡某某。
诉讼中,原告称被告一直态度嚣张蛮横,对其以种种匪夷所思的手段威胁、打骂、围追堵截,经常在其办公室、课室等工作场所吵闹、叫骂,并强行闯入其住所打砸一气、泼墨水,以至于现在发展到带着黑社会性质的男子到其办公室进行威胁恐吓,并提交了其住所被打砸的照片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原告因此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原告于2011年诉至白云区法院,要求离婚。白云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邱某殴打、威胁申请人胡某或其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邱某以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骚扰申请人胡某;三、禁止被申请人邱某对申请人胡某实施跟踪、窥视;四、禁止被申请人邱某进入申请人胡某工作场所内对申请人胡某进行人身威胁及妨碍申请人胡某正常工作活动。裁定作出后,法院分别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京溪街派出所、工作单位保卫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上述裁定的执行。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胡某与邱某离婚。二、儿子胡某某由邱某携带抚养,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三、胡某每月可探视两次。四、胡某于2011年11月28日前支付邱某100000元。五、胡某与邱某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六、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胡某负担。
据了解,该人身保护裁定是广州市首例人身保护裁定,裁定的作出在原告工作的大型医院也引起广泛好评,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