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9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将分三批落实立法权

29.05.2015  12:20

28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相关决定,决定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即日起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明确东莞、中山等不设区的地级市也享有地方立法权。也就是说,广东除了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广州,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深圳、珠海、汕头,等已有地方立法权外,其他17个地级市都享有地方立法权。

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波介绍,省人大常委会已组织对这9个市的立法能力和立法需求进行评估。评估组认为,佛山等9市立法需求迫切,具备了开展立法工作的能力,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符合立法法的要求。

这些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市需要立什么法?据介绍,佛山拟制定“三旧改造”、市容卫生、市政设施管理等方面的法规;韶关拟制定丹霞山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梅州即将启动涉及环保、古民居和水源保护等3项立法工作;东莞拟制定出租屋和“城中村”管理、数字化城市管理、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法规。

王波表示,广东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将分三批予以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将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有关市尽快提高立法工作能力,适时落实立法权。(辛均庆 柯鸿海 唐林珍 罗娟娟 钟雄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