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车改革方案正式发布 鼓励“一把手”取消公车
广东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正式发布
省直6月底前、市县9月底前、乡镇12月底前完成车改
■新快报记者 牟晓翼 黄琼
昨日,省有关部门向媒体发放了《广东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广东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按照方案,2015年底前,全省包括省本级和市县镇,将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鼓励省属厅(局)“一把手”及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与改革,即取消公务用车,改为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方案明确,公务交通补贴共分8个档次,具体标准为,正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副厅级每人每月150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00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80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60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450元,科员每人每月300元,科员以下其他人员每人每月250元。
参改范围
各部门通勤车也纳入改革
机构范围:纪委机关和党委各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党委、政府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部门所属驻穗行政机构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随本部门机关一并改革。
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市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车辆范围: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各部门的通勤车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经核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老干部服务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完成时间
年底前完成公车制度改革
整个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将按照分级分类推进原则进行。按照先省本级后市县镇的顺序,分级分类有序推进,确保于2015年底前完成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其中,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于6月底前完成,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于9月底前完成,乡镇于12月底前完成,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进行规范。
按照属地化原则,中直驻粤单位、非驻粤的省垂直管理单位和省直行政机构与所在地区同步改革。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规定执行。
改革内容
取消一般公车 保留必要车辆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合理确定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保留数量,其中,省、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留用车数量,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省直单位每个不超过5辆。
一般乡镇公车不超三辆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确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务用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要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纳入服务平台的车辆,在社会化交通方式供给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用于保障跨区域远距离公务出行,也可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各乡镇要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地理环境以及人口规模等因素,分类确定保留车辆,其中一般乡镇不超过3辆,较大乡镇不超过4辆,特大乡镇不超过5辆。
建跨部门公车服务平台
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省直机关保留比例不超过40%,各地级以上市保留比例不超过60%,县(市、区)及以下保留比例不超过70%。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推动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确保两年内建成。
鼓励“一把手”取消公车
鼓励省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岗位在中央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措辞是“鼓励”,并非“要求”,这也意味着,上述正职主要负责人可以保留配车。
那么,哪些人可以算作是“正职主要负责人”?5月12日,广东省发改委作客广东民声热线节目时,主要负责此次方案的广东省发改委体改处处长姜建中向记者透露,这里的正职负责人就是指“一把手”,而允许“一把手”保留配车并非是官本位的考量,恰恰相反,其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厅局级“一把手”,更扩大到乡镇“一把手”,恰恰体现了对官本位的破除。
公务交通补贴按月发放
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下同)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的区域范围由各地根据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距离等条件合理确定,超出保障区域进行公务活动的,按照现行有关出差管理规定执行。
各职级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各地补贴标准层级划分可不与省直机关层级完全对应。同一地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同地市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
中直驻粤单位、非驻穗的省垂直管理单位和省直行政机构补贴标准按属地化原则,参照所在地区标准执行,其中,非驻穗的省垂直管理单位和省直行政机构经费,按原资金供给渠道予以保障。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规范公务交通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