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提高 新修订《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7月1日起实施

30.06.2014  13:37

      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统一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在制度上消除了两个群体的差异,实现同等缴费、同等待遇。此外,农民工还可以同等享受就业服务、医疗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在失业保险政策上基本实现均等化。

        “新《条例》取消了原农民工个人不缴费、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规定。新政实施后,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待遇将大幅提高,由原规定的每缴费满一年领取失业前缴费工资的20%,提高到在领取期限内按月领取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前缴费工资15%的求职补贴。”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23日告诉南方日报记者。

        据介绍,新修订《条例》在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增加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最长可领取6个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将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此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也由个人支付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个人不用缴费。

        值得一提的是,为便于外省户籍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不选择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